变压器失踪 糊涂支书责任难逃
2006-05-22 16:00:29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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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地处红角洲片区的黄佩周家村出了件蹊跷事:一直给村里供电的一台S9―80型公用变压器不声不响“搬”了家,落户到同区十几公里外的前湖管理处,而这所发生的一切,该台变压器的“主人”――新建县供电公司自始至终被蒙在鼓里。
5月16日早上,新建县供电公司员工在黄佩周家村抄表时最先发现变压器失踪,得到消息后,该公司很快向红角洲派出所报了案,同时集中力量展开调查,追踪变压器的下落。通过两天多来在周边地区拉网式的排查,最后在距原安装点约十多公里之外的前湖管理处附近找到了失踪的变压器及计量表箱、开关保险等附属设备,该变压器已经接入引线,正在运行当中。
经过派出所和供电部门的联合调查取证,认定是黄佩村村委会擅自“挪走”了变压器,该村村委会书记丁某在接受传讯时交代,是他叫人半个月前“移”走了这台变压器,他声称是出于好意,将变压器“借”给前湖管理处用于排涝的。他认为,村民们缴纳了农网户表改造费用,变压器的产权就应当归村里,村里可以直接调配使用变压器。为了解决摘除变压器后周家村的村民“用电难”问题,丁某又让人想办法从附近的丁家村搭接了一条线路,为周家村的村民们供电。
《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和第六款分别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且不管这位村支书的初衷如何,他的上述行为在事实上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据了解,由于该案涉及的失盗物品――变压器等电力设施价值高达68000余元,红角洲派出所将进一步把此案移交上级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法网无情,看来,这位“热心”的村支书得为自己的糊涂决策承担法律责任。(张明明)
编后: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在这一带盗窃变压器现象十分严重,近一年来,累计约二十多台公用或专用变压器被盗。国务院已出台相关措施,严厉打击盗窃电能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眼下,公安机关与电力部门也已经部署行动,向各类盗窃及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挥重拳,希望借助这股强势力量的作用,使全省社会供用电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5月16日早上,新建县供电公司员工在黄佩周家村抄表时最先发现变压器失踪,得到消息后,该公司很快向红角洲派出所报了案,同时集中力量展开调查,追踪变压器的下落。通过两天多来在周边地区拉网式的排查,最后在距原安装点约十多公里之外的前湖管理处附近找到了失踪的变压器及计量表箱、开关保险等附属设备,该变压器已经接入引线,正在运行当中。
经过派出所和供电部门的联合调查取证,认定是黄佩村村委会擅自“挪走”了变压器,该村村委会书记丁某在接受传讯时交代,是他叫人半个月前“移”走了这台变压器,他声称是出于好意,将变压器“借”给前湖管理处用于排涝的。他认为,村民们缴纳了农网户表改造费用,变压器的产权就应当归村里,村里可以直接调配使用变压器。为了解决摘除变压器后周家村的村民“用电难”问题,丁某又让人想办法从附近的丁家村搭接了一条线路,为周家村的村民们供电。
《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和第六款分别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且不管这位村支书的初衷如何,他的上述行为在事实上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据了解,由于该案涉及的失盗物品――变压器等电力设施价值高达68000余元,红角洲派出所将进一步把此案移交上级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法网无情,看来,这位“热心”的村支书得为自己的糊涂决策承担法律责任。(张明明)
编后: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在这一带盗窃变压器现象十分严重,近一年来,累计约二十多台公用或专用变压器被盗。国务院已出台相关措施,严厉打击盗窃电能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眼下,公安机关与电力部门也已经部署行动,向各类盗窃及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挥重拳,希望借助这股强势力量的作用,使全省社会供用电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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