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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男子撞上电杆身亡市政、电力、施工方 都得赔钱

  2006-05-28 20:46:28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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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魏国安/小庄

  本报讯 蚶江人王某担骑摩托车行至石狮市区新港塘路段时,撞上搁置在路中间的一根电线杆,颅脑重度受损死亡。事后,家属把负责道路施工的建筑公司及石狮电力公司、石狮市市政管理处告上法庭,索赔近16万元。

  近日,泉州中院终审判决,死者自行承担20%责任,三被告赔偿共计12.7万余元。

  撞路中电杆身亡 交警追加责任人

  2005年5月1日傍晚7时许,石狮蚶江人王某担骑着摩托车往泉州方向驶去,骑到新港塘路段时,撞上搁置在路中间的一根电线杆,因颅脑重度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石狮市交警大队在同年5月17日作出事故认定:事发时正值下雨,王某担没有注意路面交通状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道路施工单位―――泉州一建在道路施工作业完毕后,没有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在8月30日,石狮交警大队追加认定工地发包方―――石狮市市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道路建设指挥部”)负次要责任。

  事后,王某担家属将石狮市市政管理处、石狮电力公司、泉州一建告上法庭,索要因王某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59280.13元(其中5万元为精神损失费)。

  被告三方均有责任 共赔12.7万余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石狮电力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泉州一建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石狮市市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为非法人机构,石狮市市政管理处应作为业主,承担本案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三方均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泉州中院认为,电线杆为石狮电力公司所有,石狮电力公司没有履行对它的迁移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泉州一建在电线杆迁移前,尤其是在施工作业完毕后,没有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石狮市市政管理处作为道路改造工程的主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管、督促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王某担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泉州中院终审作出判决: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59280.13元,王某担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泉州一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47784元;石狮电力公司、石狮市市政管理处各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各39820元,泉州一建、石狮电力公司、石狮市市政管理处各应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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