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妇触电身亡案判决 原告败诉
2006-02-19 09:37:34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A-
A+
电力18讯: 本网讯 2月15日,由江苏通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起农妇在家中使用电器设备触电身亡而状告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去年8月30日晚,家住通州市川港镇川北村7组的顾某在家用电水壶烧水时,因家里的保护器失效而触电身亡。于是,顾某家人以供电部门在用电设施维护上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160387.76元。
供电部门认为,顾某之死是因电器产品的质量问题即电器漏电而造成,即便是触电事故(顾某在家中触电),由于该段线路的产权与维护人均是用电者本人,而不是供电部门。事实上,供电部门派人对保护装置进行测试后,发现装置已经失灵,事故的发生与此也有关系。因此,供电部门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也认为,事发后,原告未能通知有关部门对现场及受害人进行现场勘查、鉴定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害人死亡原因,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被告虽不持异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受害人经初步诊断为电击伤,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不具有直接的证明力,即不能证明受害人系在家中用电水壶烧水时电力线路及电器漏电导致受害人触电身亡。此外,电力行业有关法规规定,电力使用者的职责是必须安装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从上述规定可知,用户家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及线路产权均属于用户,维护管理义务也在用户,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庆华 周朝晖 王茜 )
去年8月30日晚,家住通州市川港镇川北村7组的顾某在家用电水壶烧水时,因家里的保护器失效而触电身亡。于是,顾某家人以供电部门在用电设施维护上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160387.76元。
供电部门认为,顾某之死是因电器产品的质量问题即电器漏电而造成,即便是触电事故(顾某在家中触电),由于该段线路的产权与维护人均是用电者本人,而不是供电部门。事实上,供电部门派人对保护装置进行测试后,发现装置已经失灵,事故的发生与此也有关系。因此,供电部门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也认为,事发后,原告未能通知有关部门对现场及受害人进行现场勘查、鉴定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害人死亡原因,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被告虽不持异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受害人经初步诊断为电击伤,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不具有直接的证明力,即不能证明受害人系在家中用电水壶烧水时电力线路及电器漏电导致受害人触电身亡。此外,电力行业有关法规规定,电力使用者的职责是必须安装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从上述规定可知,用户家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及线路产权均属于用户,维护管理义务也在用户,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庆华 周朝晖 王茜 )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