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普法教育在农电管理工作中的迫切性
2006-02-20 09:48: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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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江宁供电公司农电部张宇弘)
2000年,根据江苏省政府64号文件精神,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原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乡镇电管站被撤销,成立农村供电所隶属供电公司归口管理。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人员招用工作,一批相对来说业务素质较强,思想素质较高的农电管理人员成为了农村供电所的新生力量,为农电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长期从事农电管理工作,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一直在探索如何进一步在农电管理中普及法制教育。就目前情况来说,农电管理工作只是在起步阶段,许多经验还需管理者努力探索,总结。我仅就自己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以供有识之士共同探讨。
一、农电管理工作中法制教育的薄弱性和其根源。
1、法制观念薄弱。从农电发展历史分析,乡镇电管站基本上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成员也基本上来自于农村的基层电工,职能是受政府委托行使政府管电职能。既然是行使政府职能,就相应具有一定的政府行为强制性,所以那时乡镇电管站的工作人员老百姓称之为“电老虎”。一方面,那时国家电力紧张,电能短缺时可以随时拉闸限电;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完善的法律限制这种权力。以上客观原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电管站工作人员在主观上的“霸权”行为,认为权力就是法律,工作为所欲为,老百姓怨声载道。那时老百姓也不懂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只知道“不管七级工还是八级工,不是电工就不能动”的不成文规定,只要电上出了什么问题,求爹告奶要请电管站工作人员帮忙解决,还要看电管站工作人员的脸色,完全是处于极端弱势。由于当时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法制观念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所以管理上比较混乱,老百姓和电管站的关系也很紧张。体制改革后,农村供电所的部分职工还没有及时转变思想,还有“土皇帝”作风,违法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发生。但现在农村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已明显提高,导致现在农电工作中投诉增加,起诉案件中农村供电所的败诉比例也比较高。
2、法律知识欠缺。可以说,农电管理人员到目前还没有受过系统的普法教育。作为其本身来说,由于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思想影响,有相当一部分职工认为学了法律没有用,或者是认为自己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不会违法或犯法,所以不需要学法。作为农电管理来说,首先要精通专业技术,因为农村供电所的第一任务是管理好农村电力资产,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电能。确实,现在农村电网庞大,农电职工急需增强电力专业技能,来维护、保障农村电网的运行可靠性。但我认为这仅仅是在农电服务的硬件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供电企业自从失去了行政职能后,与用电客户的关系从以前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已转变为平等的合同关系,如果没有规范的法律行为约束,不知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同样不会为客户提供供电保障,而且会影响企业本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知识的欠缺,直接影响农电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依法治企观念薄弱。自从我国改革开发以来,我们国家的各行各业大多已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供电企业通过改革,也进入了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必须依法治企,以法律手段来管理企业。在当前农电管理工作中,依法治企的观念还很薄弱。具体表现在一些领导和职工是思想还停留在以前管电权力的阴影中,不肯放弃手中的权力“魔杖”,以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工作,不依法办事和工作;企业内部基本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或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可能导致管理混乱或因规章制度本身非法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对外经营活动随意性大,没有严肃性,不依法行事,给企业本身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失。由于依法治企观念薄弱的种种弊端都可能使集体或个人蒙受本可避免的损失。
4、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其根源还是思想上的法制观念薄弱和认识上的法律意识淡漠,从而导致了农电职工不知道法律风险防范及如何防范的行为后果。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应是事前防范,其次才是事后补救。在农电工作中,经常能碰到事先没有防范,事后又无法补救的事例。如签订合同不规范,致使合同无效或承担违约责任;施工警示措施不当造成特殊侵权;举证不力导致败诉;超越代理权行使职务行为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等等。首当其冲的原因是思想麻痹,没有防范意识,不预先设想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其次是不懂法,不知道该如何防范,也就是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救援错误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而造成农电事业受损的比例在当前农村供电所遭受损失的总量中有明显增高的趋势。农电职工的不懂法,反之社会群体维权意识的加强,使我们农电事业的发展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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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根据江苏省政府64号文件精神,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原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乡镇电管站被撤销,成立农村供电所隶属供电公司归口管理。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人员招用工作,一批相对来说业务素质较强,思想素质较高的农电管理人员成为了农村供电所的新生力量,为农电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长期从事农电管理工作,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一直在探索如何进一步在农电管理中普及法制教育。就目前情况来说,农电管理工作只是在起步阶段,许多经验还需管理者努力探索,总结。我仅就自己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以供有识之士共同探讨。
一、农电管理工作中法制教育的薄弱性和其根源。
1、法制观念薄弱。从农电发展历史分析,乡镇电管站基本上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成员也基本上来自于农村的基层电工,职能是受政府委托行使政府管电职能。既然是行使政府职能,就相应具有一定的政府行为强制性,所以那时乡镇电管站的工作人员老百姓称之为“电老虎”。一方面,那时国家电力紧张,电能短缺时可以随时拉闸限电;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完善的法律限制这种权力。以上客观原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电管站工作人员在主观上的“霸权”行为,认为权力就是法律,工作为所欲为,老百姓怨声载道。那时老百姓也不懂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只知道“不管七级工还是八级工,不是电工就不能动”的不成文规定,只要电上出了什么问题,求爹告奶要请电管站工作人员帮忙解决,还要看电管站工作人员的脸色,完全是处于极端弱势。由于当时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法制观念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所以管理上比较混乱,老百姓和电管站的关系也很紧张。体制改革后,农村供电所的部分职工还没有及时转变思想,还有“土皇帝”作风,违法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发生。但现在农村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已明显提高,导致现在农电工作中投诉增加,起诉案件中农村供电所的败诉比例也比较高。
2、法律知识欠缺。可以说,农电管理人员到目前还没有受过系统的普法教育。作为其本身来说,由于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思想影响,有相当一部分职工认为学了法律没有用,或者是认为自己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不会违法或犯法,所以不需要学法。作为农电管理来说,首先要精通专业技术,因为农村供电所的第一任务是管理好农村电力资产,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电能。确实,现在农村电网庞大,农电职工急需增强电力专业技能,来维护、保障农村电网的运行可靠性。但我认为这仅仅是在农电服务的硬件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供电企业自从失去了行政职能后,与用电客户的关系从以前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已转变为平等的合同关系,如果没有规范的法律行为约束,不知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同样不会为客户提供供电保障,而且会影响企业本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知识的欠缺,直接影响农电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依法治企观念薄弱。自从我国改革开发以来,我们国家的各行各业大多已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供电企业通过改革,也进入了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必须依法治企,以法律手段来管理企业。在当前农电管理工作中,依法治企的观念还很薄弱。具体表现在一些领导和职工是思想还停留在以前管电权力的阴影中,不肯放弃手中的权力“魔杖”,以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工作,不依法办事和工作;企业内部基本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或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可能导致管理混乱或因规章制度本身非法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对外经营活动随意性大,没有严肃性,不依法行事,给企业本身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失。由于依法治企观念薄弱的种种弊端都可能使集体或个人蒙受本可避免的损失。
4、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其根源还是思想上的法制观念薄弱和认识上的法律意识淡漠,从而导致了农电职工不知道法律风险防范及如何防范的行为后果。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应是事前防范,其次才是事后补救。在农电工作中,经常能碰到事先没有防范,事后又无法补救的事例。如签订合同不规范,致使合同无效或承担违约责任;施工警示措施不当造成特殊侵权;举证不力导致败诉;超越代理权行使职务行为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等等。首当其冲的原因是思想麻痹,没有防范意识,不预先设想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其次是不懂法,不知道该如何防范,也就是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救援错误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而造成农电事业受损的比例在当前农村供电所遭受损失的总量中有明显增高的趋势。农电职工的不懂法,反之社会群体维权意识的加强,使我们农电事业的发展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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