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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诉未超标变压器噪声被法院驳回――记杭州一起变压器噪声纠纷案审理始末

  2012-12-10 09:34:27    来源:吴仁坚 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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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变压器在运行中必然会发出一定的震动声。这种震动声是否构成噪声污染,附近住户又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搬迁变压器?在杭州发生的一起历时5年之久的纠纷给出了答案。

  变压器震动 住户求搬迁

  2007年,严某从他人处购得浙江杭州某小区10幢2单元202室房屋。入住后,严某感觉卧室下方的2台变压器发出震动声。他认为,变压器安装在其两个卧室下面,运行中发出的高频率震动声,产生了巨大的噪声污染,影响其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严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与社区及杭州市电力局协商,要求搬迁变压器。

  根据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交办,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1月9日对严某投诉的两个卧室进行监测,1月10日作出杭环监(2008)噪字第Z01015号监测报告,结果认为严某所住区域属于工业III类,噪声标准应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监测日测点测值均达到III类区夜间室内限制要求,相关监测报告测量得出的噪声没有超标。

  杭州市电力局随后又在变压器四角放置了减震瓦,做了相应的减震和减噪措施。但严某并不满意相关处置工作,在此后仍向多个部门反映,继续要求搬迁变压器。

  要求未满足 起诉求保护

  向多个部门反映未果后,严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杭州市电力局和房地产开发商立即搬迁变压器。

  杭州市电力局答辩称,第一,涉案变压器及所在房屋产权均属于开发商所有,杭州市电力局只是运行维护,不具有该配变电工程的产权,原告请求的指向对象错误;第二,原告认为噪声超标,适用标准错误。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本案是否存在噪声扰民应由《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加以确认;第三,原告所在小区地块为工业III类,噪声标准应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相关监测报告测量得出的噪声没有超标。该报告系2008年所作,此后杭州市电力局又做了相应的减震和减噪措施,该处噪声已明显降低,不可能超过标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房地产开发商也在答辩中表达了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市环保局杭环监(2008)噪字第Z01015号检测报告显示的结果是噪声在限值以内,没有超标,杭州市电力局在监测报告作出后,又积极进行了减震处理。因此,原告在没有新证据证明变压器噪声超标的情况下,请求搬迁变压器,缺乏证据支持,予以驳回。

  不服再上诉 二审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严某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其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严某以其房屋下两台变压器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其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为由,诉请搬离变压器。事实上,严某就上述问题,早在2007年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杭州市环保局2008年2月20日出具杭环交(2008)4号《关于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现场督查上城区某小区变电器噪声的反馈》中,明确了所涉室内变压器为豁免级的电力设备,其安装和使用不需要环保局审批管理,同时严某小区所在区域噪声标准执行的是工业区III类,经监测,噪声均达到限值标准。严某在起诉中没有提交其他新证据以证实变压器噪声超标的事实,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根据一审中杭州市电力局提交的严某对真实性无异议的照片,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杭州市电力局对变压器进行减震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严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采纳,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严某上诉。

  至此,这起历时5年之久的纠纷得到了最终解决。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变压器震动声未超过噪声标准,无需搬迁。

  □专家解读

  要特别关注产权边界地带

  浙江省电力公司法律顾问 王重阳

  小区变压器是供电企业为客户供电的主要电气设备,安装地点往往离客户居住生活的地方较近,因而容易因变压器噪声问题引发纠纷。结合本案,供电企业在预防和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产权分界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前提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是判断涉电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首要前提。本案中,杭州市电力局在答辩时就对噪声变压器的归属主体提出了明确意见。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房地产开发商是严某所在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涉案变压器属其所有。据此,可分清供电企业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

  产权归属意味着责任分担,从法律上说,拥有产权就意味着承担责任,简化来看,“产权=责任”,因此做好产权管理至关重要。对供电企业来说,一方面要管理好自有产权电力设施、设备以及土地、房产等,做好产权登记或确认,采取技术或安全措施,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另一方面,要特别关注产权边界的交接地带,依照权属证书或合同资料确定产权边界,明确哪些是企业资产、哪些是客户资产,做到“管理有边、责任有界、边界清晰”,避免发生纠纷后被“赖”上法律责任。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遵行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问题,杭州市电力局提出的意见获得了法院支持,法院认定本案变压器噪声是否超标应依《声环境质量标准》加以确定。法院之所以不支持严某搬迁变压器的请求,原因就在于变压器噪声测量值没有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值,不构成侵权事实,严某需要适当容忍其存在。

  依照《标准化法》,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供电企业在相关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自觉遵行标准的要求,否则可能造成侵权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变压器属于供电企业所有的情况下,要积极做好噪声预防工作,合理规划变压器的安装地点,并加强变压器的运行维护,避免噪声超标。

  (三)供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本案中,杭州市电力局虽只负责变压器的运行维护,接到严某投诉后,积极配合杭州市环保局做好噪声监测。在噪声监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杭州市电力局仍然“用心服务”,对变压器采取了相应的减震和减噪措施,充分体现了供电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化解案件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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