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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自燃夺命 家属依法索赔

  2011-01-17 10:43:57    来源:彭荣才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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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在寒冷的冬天里,很多家庭都喜欢使用电热毯。但是,电热毯如无恒温保险装置,连续通电时间过长,或长期受揉搓而断裂,就容易引发火灾酿成事故。某区一老人的电热毯在使用时发生自燃,致使老人死亡,其子女将电热毯生产者告上法庭,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电热毯自燃致人亡

    据报载,2005年12月19日,天气渐渐冷了起来,何某早早地就用上了电热毯。然而,就在这一天,何某的住宅突然发生火灾,致何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火灾原因是何某在床上使用电热毯取暖时,电热毯过热,引起电热毯织物起火。同时,市公安局法医对何某的死因进行了检验鉴定,分析认为:何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所幸电热毯并未完全烧毁,出厂时附着在电热毯上的铭牌仍在。电热毯铭牌上生产厂家为“某电子电器厂”,型号为“温差型阻燃电热毯”,生产许可证号和商标均清晰可见。经查,某电子电器厂已改名为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何某之子何某等四人即要求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予以赔偿,但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却认为,该电热毯并非其生产。何某等四人遂于2006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万元。

    是否假冒产品成争议焦点

    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原告使用的系假冒伪劣产品,答辩人的产品是严格按照国标生产的,多年来未发生质量问题,造成原告家或者的电热毯产品标识形式上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强制性规定,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内容上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6条的规定,虚假地标上“阻燃电热毯”标志。从原告亲属使用的电热毯的实际情况和质量看,该电热毯不仅没有阻燃功能,而且在燃烧后只剩下1个电源连接部位。其次,原告亲属使用的电热毯来历不明。原告亲属使用的电热毯上的许可证号为旧许可证号,事实上答辩人自1998年起即按照新的许可证生产。自1998年下半年起,在市场上已经没有答辩人生产的旧许可证号的电热毯产品了。2002年10月起,答辩人由“某电子电器厂”改制为“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同时产品标识上的长名亦进行了变更。原告不能提供购货发票、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两点,答辩人认为,原告亲属购买的电热毯不是答辩人的产品,原告应向销售商索赔。最后,原告家属的死亡与电热毯燃烧无关。何某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而电热毯的化纤织物燃烧只能产生二氧化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何某等四原告认为,其亲属何某使用的电热毯是两年前别人赠送的,因何某已在火灾中死亡,故无法向法院提供购买发票、质量保证书等证据。根据燃烧后残留的电热毯上的铭牌,该铭牌上生产厂家为“某电子电器厂”,注册商标、许可证号均与被告曾生产的电热毯相同,足以证明失事电热毯即为被告的产品。

    一审判决生产者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曾经生产过许可证号、国家标准与失事的电热毯非其产品之目的。虽然原告就电热毯来源仅举证了“铭牌”,但因死者何某是电热毯的保管者和使用者,现何某已不在人世,家中又曾发生火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等就电热毯的来源举证本身就较难,再要求原告等出具购买发票、质量保证书等过于苛求。综上,法院认定失事电热毯应为被告的产品。

    法医检验鉴定书分析认定何某的死亡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电热毯尚有残留,众所周知,织物不完全燃烧就会产生一氧化碳。被告辩称电热毯的化纤织物燃烧只能产生二氧化碳,无科学根据,不予采信。况且,本案并无证据现实何某住处除织物燃烧之外尚有其他会产生一氧化碳的物品,故法院认定何某的死亡与电热毯燃烧存在因果关系。审理中,被告未就电热毯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抗辩和举证,该电热毯是被告的产品,造成他人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97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涉案产品的标识标着“温差型阻燃电热毯”,这种标识只能发生在假冒伪劣产品上,而且在该标识上没有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不是我公司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试用期的除外。涉案电热毯的安全使用期是5年。而根据涉案电热毯的标识应该生产于1990年至1995年,该时间至案发已超过10年,也早已超过安全使用期。

    何某等4人认为:从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辨别,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涉案电热毯是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今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纠纷发生后,不少厂商以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为由逃避责任。消费者与生产厂商对产品信息了解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其举证能力欠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电热毯是否是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的问题,根据双方举证能力的大小、离证据的远近、举证条件的优劣,在何某等4人举出涉案电热毯标识上的生产厂家、商标、生产许可证号等表明系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应对其所主张的涉案电热毯非其生产,是假冒伪劣产品负举证责任。从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所举证据来看,仍无法证明涉案电热毯非其生产,而系假冒伪劣产品。故对涉案电热毯系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这一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受害方首先需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涉案电热毯存在缺陷,使用该产品所导致人身伤害和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结果存在、该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而产品的生产者主张免责,就应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即使产品存在缺陷,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对此,原审已经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涉案电热毯构成产品责任,并确定了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就此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不予审查。遂判决驳回了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申诉。市中院经审查后,驳回了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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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使用电热毯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电热毯不要与人体直接接触。 上面铺一层毛毯或床单。不可折叠使用,否则易烧坏电热线的绝缘面,发生火灾事故。
2.不能将电热毯放在有尖锐突起的金属物或硬物上使用。
3.电热毯不用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发生意外。
4.要避免在同一位置反复折叠,以防电热丝因折叠而断裂,造成火灾。如因久用而发生“不热”现象,应送厂家修理。
5.通电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是睡前通电加热,入睡时关掉电源,无论如何不能通宵使用。
其次,电热毯不要与人体直接接触,最好在上面铺一层毛毯或床单,千万不要折叠使用,否则易烧坏电热线的绝缘面,造成漏电,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彭荣才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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