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供电公司用“电力课题”打赢官司
2010-11-10 10:54:25 来源:赵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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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高压触电人身伤害案件作出(2010)临民终字第22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沂供电公司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自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公司胜诉的首例高电压特殊侵权案件,也是积极参照“电力课题”打赢官司的一大重要成果。
据了解,2008年7月15日,河东区陈某建设自家沿街二层住宅一套,并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某施工队,同时签订施工合同一份。9月16日,受雇于施工队的李某在拆二层楼顶模板时,不慎触及建筑物右侧的高压线路,被击伤坠落致残。由于高压线路产权人为临沂供电公司,随即,李某将临沂供电公司和房主陈某、施工队一起告上法庭。
而该住宅在施工期间,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部曾及时向房主陈某送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并向河东区经贸委送达了制止线下建房违法行为的书面申请。这一行为,有力的维护了临沂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临沂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李某不服,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应诉期间,临沂供电公司认真研究最高法院等权威机关对于新法适用的规定,及时借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法部课题《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供电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的最新研究成果,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合议庭认可了“对于高压线路下违法建设行为触电,只要供电企业已经给予安全隐患通知,并且向经贸委提出制止违法行为申请,即可不承担责任”这一裁判标准,终审维持原判。
多年来,临沂供电公司不断强化依法从严治企,严密防范法律风险,完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建立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为该案的充分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赵建波)
据了解,2008年7月15日,河东区陈某建设自家沿街二层住宅一套,并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某施工队,同时签订施工合同一份。9月16日,受雇于施工队的李某在拆二层楼顶模板时,不慎触及建筑物右侧的高压线路,被击伤坠落致残。由于高压线路产权人为临沂供电公司,随即,李某将临沂供电公司和房主陈某、施工队一起告上法庭。
而该住宅在施工期间,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部曾及时向房主陈某送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并向河东区经贸委送达了制止线下建房违法行为的书面申请。这一行为,有力的维护了临沂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临沂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李某不服,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应诉期间,临沂供电公司认真研究最高法院等权威机关对于新法适用的规定,及时借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法部课题《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供电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的最新研究成果,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合议庭认可了“对于高压线路下违法建设行为触电,只要供电企业已经给予安全隐患通知,并且向经贸委提出制止违法行为申请,即可不承担责任”这一裁判标准,终审维持原判。
多年来,临沂供电公司不断强化依法从严治企,严密防范法律风险,完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建立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为该案的充分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赵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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