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公司:警电联手反窃电好处多
2010-10-25 10:20:50 来源:彭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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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当前社会上日益猖獗的窃电问题,像个无形巨大的黑洞,无情地吞蚀着数额惊人的国有资产。窃电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利,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可见,窃电不仅仅是关系到供电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电力安全和稳定供应等一系列工作。
面对窃电犯罪分子日益增多的局面,要从根本上解决窃电问题和打击窃电行为,单靠电力企业自身力量己经力不从心。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是在正常行使用电检查权。但在查处中感到棘手的是,尽管窃电事实清楚,但在整个调查、质证期间,窃电事实是否成立仍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我们认为,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标本兼治,才能够摆脱供电企业面临查处的尴尬局面。从目前各地打击窃电行为的效果来看,警电联手更能起到震慑作用。因为有公安机关的配合,方能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等犯罪行为的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的尺度方面才会更加严密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实践证明,为进一步巩固反窃电斗争成果,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窃电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只有电力企业与公安机关长效合作,实行联心、联手、联动、联查,共同打击涉电犯罪分子,才能沉重打击嚣张气焰,震慑犯罪分子。电力企业与公安机关联手,按照“打击稳、准、狠”,“整治100%”,达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的目的,警企联手进行违章用电处理,强化反窃电力度是目前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目前,从研究窃电主体的构成可以看出,业主和企业电工窃电案件较多,娱乐场所、餐饮、洗浴中心、租赁市场、房地产开发商、私营企业加工厂等都是窃电的“大头”, 往往反窃电会遭遇稽查难、取证难、定量难、执行难等处境,这些 “问题户”和“钉子户”,如果没有公安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很难达到严厉打击的效果和“依法治电”和“打防并举”的目的。
实行警企合作,可以通过认真分析、重点检查,跟踪追查,并依法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涉电犯罪势头,才能提供有序可靠的电力保障。
实行警企合作,能确保以“反窃电、强管理、保效益”为主题的反窃电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完全可以实现反窃电工作的“两个突破”:即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窃电大案要案依法移送,在震慑窃电犯罪行为方面有所突破;在建立“警企联动”共同打击窃电长效机制方面有所突破。只有这样,方能有效地防范和严厉打击了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笔者认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制止违法行为是大势所趋,反窃电工作更需要全社会合力推进。我们要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充分利用“利剑”,主动与公安司法部门沟通,建立打击窃电的联动机制,共同防范和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为共同营造一个法治清明、秩序井然的和谐用电环境而努力。彭荣才
面对窃电犯罪分子日益增多的局面,要从根本上解决窃电问题和打击窃电行为,单靠电力企业自身力量己经力不从心。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是在正常行使用电检查权。但在查处中感到棘手的是,尽管窃电事实清楚,但在整个调查、质证期间,窃电事实是否成立仍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我们认为,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标本兼治,才能够摆脱供电企业面临查处的尴尬局面。从目前各地打击窃电行为的效果来看,警电联手更能起到震慑作用。因为有公安机关的配合,方能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等犯罪行为的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的尺度方面才会更加严密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实践证明,为进一步巩固反窃电斗争成果,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窃电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只有电力企业与公安机关长效合作,实行联心、联手、联动、联查,共同打击涉电犯罪分子,才能沉重打击嚣张气焰,震慑犯罪分子。电力企业与公安机关联手,按照“打击稳、准、狠”,“整治100%”,达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的目的,警企联手进行违章用电处理,强化反窃电力度是目前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目前,从研究窃电主体的构成可以看出,业主和企业电工窃电案件较多,娱乐场所、餐饮、洗浴中心、租赁市场、房地产开发商、私营企业加工厂等都是窃电的“大头”, 往往反窃电会遭遇稽查难、取证难、定量难、执行难等处境,这些 “问题户”和“钉子户”,如果没有公安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很难达到严厉打击的效果和“依法治电”和“打防并举”的目的。
实行警企合作,可以通过认真分析、重点检查,跟踪追查,并依法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涉电犯罪势头,才能提供有序可靠的电力保障。
实行警企合作,能确保以“反窃电、强管理、保效益”为主题的反窃电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完全可以实现反窃电工作的“两个突破”:即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窃电大案要案依法移送,在震慑窃电犯罪行为方面有所突破;在建立“警企联动”共同打击窃电长效机制方面有所突破。只有这样,方能有效地防范和严厉打击了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笔者认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制止违法行为是大势所趋,反窃电工作更需要全社会合力推进。我们要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充分利用“利剑”,主动与公安司法部门沟通,建立打击窃电的联动机制,共同防范和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为共同营造一个法治清明、秩序井然的和谐用电环境而努力。彭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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