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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供电:违章建筑致伤残 供电部门判无责

  2010-01-25 17:12:46    来源:彭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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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法律规定:违章触电致伤残供电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16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余干县洪家嘴乡永兴村委会村民卢某违章建房触电导致伤残一案,余干县供电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供电部门胜诉。
  2009年6月30日上午,余干县洪家嘴乡永兴村委会村民卢某因给房屋封顶,请了吊机师傅程某为房屋吊砼板,程某为其吊机接电源时,用了一卷已破了皮的旧电线,叫卢某抓住吊机电线一头,随即拿起电线往楼下接线板方向扔。因房前10千伏高压线离房只有3米距离,在抛线时,碰着了10千伏高压电线,卢某当即触电。经医治,卢某截去左手食指、中指,右手拇指、无名指、小指全部丧失功能,左腕部僵硬丧失功能,造成五级伤残。2009年8月5日,卢某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程某和余干县供电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2943.54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10千伏李清南支线于1969年架设,线路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符合架设要求,而卢某建房用地于2006年6月,虽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但没有周密考虑电力线路和电气设施与房屋的安全距离。而且余干县供电公司积极做好高压线下违章建房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均在当地乡(镇)、村悬挂了保护电力设施确保人身安全的警示标志,卢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卢某在建房前后,供电部门曾组织过多次安全检查,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发出了《危险告知书》和《安全检查通知书》,并强烈要求业主其停止建房。
  而作为电力企业改制后的电力部门不具备政府管电行政职能,也非具有行政权力的执法机关,无权强制限制违法建筑的房屋行为,仅有的手段就是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派人现场口头制止的责任,该县电力企业已经完全履行了法理界定的责任。
  而卢某安全意识淡薄,不听劝阻,仍我行我素,最终酿成后果。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上,余干县供电公司已履行了宣传告知义务,没有过错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最终判决程某赔偿卢某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63861.70元,余干县供电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土地法》第44条规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法宣贯工作,坚决制止农村擅自建房、违章建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卢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几点启示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各地城乡的基本建设全面铺开,城市新区开发、乡镇道路拓宽、农村改建新房等造成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建筑十分普遍,但随之衍生出许多侵占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内乱搭滥建和电力线下违章构筑建房等不法行为,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矛盾非常突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已成为供电安全的最大杀手,它危及安全供电,更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和威胁。为此,整治电力线路下占道违章建筑的问题迫在眉睫。
  在本案中,国家法规明文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该村民私自在高压线路走廊下施工建房已构成违法、违章行为。
  通过本案分析,目前,在电力线路下违章建筑不是个案,少数村民缺乏电力安全知识,盲目靠近电力线路或线下建房,埋下了许多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伤亡和致残的情况时有发生,付出沉重代价的也屡见不鲜。电力通道内违章建筑的问题,必须引起违章作业单位和个人的高度重视。一句话,远离电力线路,确保人身安全。

通联: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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