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化学相关)
2007-09-11 11:0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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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3 总 则
3.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人增效,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造条件。同时,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
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3.0.4 对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虑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
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它们将影响设备和系统的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此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30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煤。
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应满足环境保护对煤种硫分含量,硫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无烟煤或易结焦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
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3.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
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采用热电联产。
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的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发生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 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的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3.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人增效,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造条件。同时,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
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3.0.4 对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虑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
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它们将影响设备和系统的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此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30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煤。
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应满足环境保护对煤种硫分含量,硫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无烟煤或易结焦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
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3.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
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采用热电联产。
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的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发生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 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的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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