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摘发】依法核安全设备监督的新生态
2018-08-29 13:36: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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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北京大学联合主办的国家核安全局微信公众号“美丽中国,核安全,我是行动者”征文活动圆满结束。本次活动最终评选出特等奖作品1篇、一等奖作品3篇、二等奖作品5篇、三等奖作品10篇,优秀奖作品20篇(点击回看《【发奖啦】2018“美丽中国,核安全,我是行动者”微信征文活动获奖公告》)。
即日起,我们将在国家核安全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刊发获奖作品,以飨读者。
三等奖
依法核安全设备监督的新生态
作者:别超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29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领域的顶层根本性大法,是我国核安全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成果,必将对确保国家核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引领形成核能利用以及核安全监管的新生态。
一、深刻认识核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核安全法是国家核安全观的重要体现,“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深刻剖析了当年世界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问题,为国际社会就核能发展和核安全合作提供了价值观参照。核安全法是核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核安全不分国界和区域,一旦发生核安全事故,对各国社会和经济都将产生极大影响。核安全法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核安全法作为核安全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空白,既体现了我国核安全监管特色又充分与国际接轨。核安全法是核大国的必然要求,我国在国际核事务中承担着越来越多大国责任,在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
二、准确把握核安全法的深刻内涵
整部核安全法共8章94条,内容丰富,措施具体,准确把握核安全法的深刻内涵和特征极为重要。
一是顶层设计更强化。树立核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在中央建立了多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规定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强顶层设计,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二是管理机制更加健全。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安全管理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三是立法内容更加丰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涉核领域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有关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未做出相应规定。核安全法主要新增内容有建立国家核安全协调机制、建立和培育核安全文化、建立和完善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保卫制度、组建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明确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
四是管理制度更加创新。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条件,对核设施营运单做出细致系统的规定。落实规划限制区管理,优化放废处理许可,强化关闭退役管理。
五是更加保障公众权益。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立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受到核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是违法处罚更加严厉。对管理部门等设立罚则。违法从严处罚,提高罚款额度最高可达5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实施双罚制。关联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核安全设备监督的新生态
核安全设备监督是我国核电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监管的特色之一。核安全法作为一部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对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与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1.积极参与标准体系建设
核安全标准是指具体的核能开发用行为、设备、系统等应当满足的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核电设备制造企业在生产中面临多技术路线的问题,主要有美国ASME,法国RCC-M以及俄罗斯ГОСТ和ПНАЭГ等。积极参与标准体系建设,一是要深入了解目前我国核安全设备使用的主流系列标准,二是要积极参与我国自主的标准体系建设。我站在核安全设备监督多年实践基础上,积累了大量标准使用与修订的经验,对目前设备制造标准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为我国自主建立核安全标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近年来的NB标准制订及修订意见中,我站监督员也踊跃参与,积极研提了诸多被采纳的宝贵意见。
2.深入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在我国核安全设备监督的良好实践基础上,将核安全文化培育与建设推广到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尽管核安全文化属于倡导性规定,未设立相应罚则,但依然需要将核安全文化摆到极端重要的位置上。针对核安全设备监督来说,深入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有三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持续推进。一是从设备监督的角度出发,建立针对持证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培育机制,充分结合设备持证单位的特征与差异性,体现对持证单位的全局把控;二是从监督员的角度出发,加强核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培训,要将核安全文化的宣贯融入到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中去;三是针对持证单位核安全文化建设检查应尽快建立动态的,可操作的检查细则,将量化评价与核安全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较多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反馈案例,在进行核安全文化检查时储备更丰富的建议与意见。
3.强化监督能力建设
核能的利用一直走在科技的前沿,汇集各专业的科技人才,在有关精尖设备国产化过程中攻坚克难,培养了大批人才。核安全设备监督是核安全极为重要的一环,一是要紧密关注先进、可靠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及检验技术,关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是积极主动参与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在核安全设备相关领域中,尚存在较多未能掌握或未完全掌握的关键技术,在多年的监督过程中,也发现许多未有先例的复杂设备不符合项。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可以积极参与到关键技术研究或者疑难公关项目中去,开拓视野提升能力,成为优秀的核安全人才。
4.依法设备监督新要求
一是经验反馈制度。经验反馈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切实给核设施的运行维护带来了很好的安全效益。我站在多年的监督实践中,发现设备监督过程中经验反馈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设备监督经验反馈,与核安全法的要求有机衔接,一方面要更进一步加强内部经验反馈重视程度,丰富经验反馈题材搜集;另一方面要重视对持证单位经验反馈的检查力度,形成制度化的检查内容,确保要求实施的经验反馈真正落地。
二是监督档案制度。针对核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档案,可以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开展涉核活动过程的文档、数据等内容。建立档案制度,尽快明确设备监督过程中哪些文种属于监督检查报告,哪些文种属于监督检查记录,何种文档需要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建立设备档案的原则,优化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设备档案核心在于建立一个可以继承并能持续完善的工作档案。建立每个设备持证单位的监督档案,将促进监督工作的优化。
三是监督权责新要求。行使核安全设备监督职能时,必须将法治意识与权责意识摆到最优先的位置。首先要强化监督法治意识。核安全法中明确了监督检查时执法边界与权限,不仅涉及监督业务方面,还涉及保密、廉政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其次要明确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核安全监督检查时有发现问题的,现场要求整改。现场要求整改是一项严肃的执法行动措施,现场要求整改的物项或者事项需经过监管方认可后方可进行进一步活动。
四、结语
核安全设备监督是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同时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监督模式,在多年的监督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也为国际同行输出了中国经验。核安全法的发布实施,为核安全设备监督带来新的要求与变化。紧紧掌握核安全法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严格执法,依法监督,核安全设备监督工作必将为我国核安全更添佳绩。
日前,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北京大学联合主办的国家核安全局微信公众号“美丽中国,核安全,我是行动者”征文活动圆满结束。本次活动最终评选出特等奖作品1篇、一等奖作品3篇、二等奖作品5篇、三等奖作品10篇,优秀奖作品20篇(点击回看《【发奖啦】2018“美丽中国,核安全,我是行动者”微信征文活动获奖公告》)。
即日起,我们将在国家核安全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刊发获奖作品,以飨读者。
三等奖
依法核安全设备监督的新生态
作者:别超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29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领域的顶层根本性大法,是我国核安全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成果,必将对确保国家核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引领形成核能利用以及核安全监管的新生态。
一、深刻认识核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核安全法是国家核安全观的重要体现,“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深刻剖析了当年世界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问题,为国际社会就核能发展和核安全合作提供了价值观参照。核安全法是核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核安全不分国界和区域,一旦发生核安全事故,对各国社会和经济都将产生极大影响。核安全法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核安全法作为核安全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空白,既体现了我国核安全监管特色又充分与国际接轨。核安全法是核大国的必然要求,我国在国际核事务中承担着越来越多大国责任,在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
二、准确把握核安全法的深刻内涵
整部核安全法共8章94条,内容丰富,措施具体,准确把握核安全法的深刻内涵和特征极为重要。
一是顶层设计更强化。树立核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在中央建立了多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规定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强顶层设计,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二是管理机制更加健全。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安全管理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三是立法内容更加丰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涉核领域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有关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未做出相应规定。核安全法主要新增内容有建立国家核安全协调机制、建立和培育核安全文化、建立和完善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保卫制度、组建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明确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
四是管理制度更加创新。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条件,对核设施营运单做出细致系统的规定。落实规划限制区管理,优化放废处理许可,强化关闭退役管理。
五是更加保障公众权益。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立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受到核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是违法处罚更加严厉。对管理部门等设立罚则。违法从严处罚,提高罚款额度最高可达5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实施双罚制。关联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核安全设备监督的新生态
核安全设备监督是我国核电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监管的特色之一。核安全法作为一部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对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与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1.积极参与标准体系建设
核安全标准是指具体的核能开发用行为、设备、系统等应当满足的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核电设备制造企业在生产中面临多技术路线的问题,主要有美国ASME,法国RCC-M以及俄罗斯ГОСТ和ПНАЭГ等。积极参与标准体系建设,一是要深入了解目前我国核安全设备使用的主流系列标准,二是要积极参与我国自主的标准体系建设。我站在核安全设备监督多年实践基础上,积累了大量标准使用与修订的经验,对目前设备制造标准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为我国自主建立核安全标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近年来的NB标准制订及修订意见中,我站监督员也踊跃参与,积极研提了诸多被采纳的宝贵意见。
2.深入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在我国核安全设备监督的良好实践基础上,将核安全文化培育与建设推广到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尽管核安全文化属于倡导性规定,未设立相应罚则,但依然需要将核安全文化摆到极端重要的位置上。针对核安全设备监督来说,深入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有三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持续推进。一是从设备监督的角度出发,建立针对持证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培育机制,充分结合设备持证单位的特征与差异性,体现对持证单位的全局把控;二是从监督员的角度出发,加强核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培训,要将核安全文化的宣贯融入到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中去;三是针对持证单位核安全文化建设检查应尽快建立动态的,可操作的检查细则,将量化评价与核安全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较多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反馈案例,在进行核安全文化检查时储备更丰富的建议与意见。
3.强化监督能力建设
核能的利用一直走在科技的前沿,汇集各专业的科技人才,在有关精尖设备国产化过程中攻坚克难,培养了大批人才。核安全设备监督是核安全极为重要的一环,一是要紧密关注先进、可靠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及检验技术,关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是积极主动参与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在核安全设备相关领域中,尚存在较多未能掌握或未完全掌握的关键技术,在多年的监督过程中,也发现许多未有先例的复杂设备不符合项。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可以积极参与到关键技术研究或者疑难公关项目中去,开拓视野提升能力,成为优秀的核安全人才。
4.依法设备监督新要求
一是经验反馈制度。经验反馈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切实给核设施的运行维护带来了很好的安全效益。我站在多年的监督实践中,发现设备监督过程中经验反馈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设备监督经验反馈,与核安全法的要求有机衔接,一方面要更进一步加强内部经验反馈重视程度,丰富经验反馈题材搜集;另一方面要重视对持证单位经验反馈的检查力度,形成制度化的检查内容,确保要求实施的经验反馈真正落地。
二是监督档案制度。针对核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档案,可以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开展涉核活动过程的文档、数据等内容。建立档案制度,尽快明确设备监督过程中哪些文种属于监督检查报告,哪些文种属于监督检查记录,何种文档需要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建立设备档案的原则,优化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设备档案核心在于建立一个可以继承并能持续完善的工作档案。建立每个设备持证单位的监督档案,将促进监督工作的优化。
三是监督权责新要求。行使核安全设备监督职能时,必须将法治意识与权责意识摆到最优先的位置。首先要强化监督法治意识。核安全法中明确了监督检查时执法边界与权限,不仅涉及监督业务方面,还涉及保密、廉政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其次要明确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核安全监督检查时有发现问题的,现场要求整改。现场要求整改是一项严肃的执法行动措施,现场要求整改的物项或者事项需经过监管方认可后方可进行进一步活动。
四、结语
核安全设备监督是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同时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监督模式,在多年的监督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也为国际同行输出了中国经验。核安全法的发布实施,为核安全设备监督带来新的要求与变化。紧紧掌握核安全法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严格执法,依法监督,核安全设备监督工作必将为我国核安全更添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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