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36.20亿美元,中俄VVER核电大合同细节公布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俄罗斯核电建设出口公司签署重大战略框架合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俄罗斯原子能建设出口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Atomstroyexport (以下简称“JSC ASE”或“ASE”)
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瓦列里·利马连科(Valery I.Limarenko)
注册时间:1998年03月25日
经营范围及主要业绩:JSC ASE 是俄罗斯国家原子能集团公司(ROSATOM)下属的骨干单位,负责在政府间协议框架下执行俄罗斯联邦国外核电站建设合同。JSC ASE在设计和建造压水堆核电站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业绩,自1997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已建成项目包括捷克特梅林核电站一期、斯洛伐克莫霍夫采核电站、中国田湾核电站(1-3号机组)、印度库丹库拉姆核电站、伊朗布舍尔核电站等;在建项目包括中国田湾4号机组、伊朗布舍尔、孟加拉卢普尔、土耳其阿库尤、白俄罗斯奥斯特洛维茨卡亚、埃及Dabaa、芬兰汉希基维核电站。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JSC ASE与中国核电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2018年6月8日,中俄双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
框架合同》和《徐大堡核电站框架合同》。
按照两国政府商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的议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系列建设徐大堡核电站机组的议定书》中规定的授权单位,两份框架合同的供方均为JSC ASE。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合同的历次会谈情况均已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在最终的价格谈判前,对于框架合同价格、项目进度、核燃料供货等关键问题,已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决策。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框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系列建设徐大堡核电站机组的议定书》签订。按照合同规定,框架合同签订后需经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合作规模或金额。
JSC ASE 在设计和建造压水堆核电站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业绩,自 1997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先后与中国合作建成江苏田湾核电站1、2、3号机组,合作建设的田湾核电站4号机组也已顺利完成热试。
为进一步深化中俄两国在核能领域的合作,2016年11月7日,中俄两国总理共同发表了《关于深化和平利用核能领域战略合作的联合声明》,支持采用俄罗斯技术共同建设田湾核电站后续两台机组,并将研究在中国新厂址系列建造VVER型机组的可能性。2017年9月,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核问题分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纪要等一系列政府间文件对相关合作做出了具体部署。
根据本框架合同,双方将合作建设田湾7、8号机组及徐大堡3、4号机组,采用俄罗斯设计的VVER-1200/V491型反应堆装置,拟配备国产汽轮发电机组,参考电站(核岛)为列宁格勒核电厂二期(二期1号机组已于2018年3月建成投运),电站设计运行寿命60年,寿期内年平均设计可用率不低于90%。两个框架合同总价36.20亿美元。
(二)交易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俄方对电站设计承担总体技术责任,负责核岛设计,参与仪控、电气、消防、通讯等系统的联合设计,负责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主循环管道、主泵、堆芯熔融物捕集器等14项核岛主设备以及部分核岛辅助设备的供货;为俄方设计范围转中方供货的核岛设备以及首炉核燃料提供技术规格书;在中方实施的设备采购、建安、调试过程中提供伴随服务。
中方负责电站总平面规划、常规岛和BOP设计,按双方合同分工,分阶段牵头或参与仪控、电气、消防、通讯等系统的联合设计,负责核岛其余设备及全部常规岛和BOP设备供货,负责电站建安、调试等工作。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等。
本框架合同在中国及俄罗斯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最后一个批准的日期即为协议生效日期。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程序、补偿方式将在后续的执行合同(技术设计合同、总合同)中详细规定,违约金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交货延迟、设备交货延迟、核岛担保性能指标未能达到、机组临时验收推迟、支付延迟等。
(四)协议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目前已满足的条件。
本框架合同生效后,在支付一定金额的启动款的情况下,JSCASE将启动相关设计和设备采购的前期工作,项目的具体实施需在后续商签的执行合同(技术设计合同、总合同)框架下执行。
双方将继续进行执行合同谈判,计划在2018年10月和2019年3月分别签订田湾7、8号机组与徐大堡3、4号机组技术设计合同,2019年1月和2019年6月分别签订田湾7、8号机组与徐大堡3、4号机组总合同。
(五)协议条款有附加或者保留条件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系列建设徐大堡核电站机组的议定书》,双方在《徐大堡核电站框架合同》中约定,徐大堡核电站后续机组建设问题,将在中国国家程序规定的框架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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