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关于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的重大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好地践行新发展理念,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双碳”工作要求,加快临港新片区“十四五”全面建成“绿色低碳、安全高效、开放共享、智慧韧性”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发展目标,推动综合能源站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纳入综合能源站专项规划、建成投运后向所服务覆盖区域内各用能单位提供冷能、热能、电力等多项能源品种的综合能源站,其技术路线主要有天然气分布式系统、非天然气分布式系统、大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等方式供能,前两种主要向建筑用户(不含住宅)供能,第三种主要向工业用户供能。采用复杂技术路线的综合能源站的政策扶持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片区设立以来建成投运的综合能源站。
(三)根据综合能源站从投资建设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分为投资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其中运营阶段又分达产期和达产后两个分阶段,予以针对性、差别化政策扶持。投资建设期、运营期分别按2年、20年考虑,其中达产期按7年(建筑用户)、3年(工业用户)考虑。
(四)运营期内主供能设备由于政策要求等非主观原因发生更换的,相应的政策扶持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五)综合能源站建设运营主体若需申请本办法所列各项政策扶持,须全生命周期接受运营绩效评价,并主动承诺施行低水平运营自我约束机制。一旦被评定为低水平运营,须主动支付对应的违约金,并将其全部用于降低区域供能价格、改善供能服务。若连续两次后评价,均被评定为低水平运营,运营资格将视情况收回,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投资建设期扶持
(一)政策扶持原则为“打造集中供能标杆,维持合理用能价格;适度分担初始投资,补贴存量用户接入”。
(二)对于建筑用户(不含住宅),采用天然气分布式系统、非天然气分布式系统供能的综合能源站。
1、在土地取得方面,可采用主体站房建筑设置于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地下部分、与政府财力或国企投资建设工程相结合等方式,降低建设主体相关土地费用。
2、在主体站房建设方面,可采取政府财力补贴、国企投资适度分担初始投资等方式,减免建设主体相关建设费用。减免费用后的土地及站房建筑的不动产权属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并遵循相关政策具体商定。
3、在用户接入方面,对于新增用户,可采用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或项目招商引资环节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能源站集中供能方式,保障供能服务范围内用户接入;对于存量用户,按照存量建筑使用年限给予补贴,鼓励其积极接入集中供能。(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
4、在管网敷设方面,可采用管道共同沟、结合道路、绿化、河道等共同敷设等方式,减免建设主体相关管网费用。
5、在直供电方面,可发挥国家赋予新片区自主改革的政策优势,争取电网公司支持,在新片区实施直供电试点、增量配电网等改革,助力电力体制改革,改善综合能源站运营条件,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三)对于工业用户,采用大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供能的能源站。
1、在用户接入方面,对于新增用户,可采用政府及产业园区在土地出让环节或项目招商引资环节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能源站集中供能方式,保障供能服务范围内用户接入;对存量分散供能用户,按照锅炉蒸发量给予定额补贴,鼓励其积极接入集中供能。(具体补贴标准见表2)
2、在管网敷设方面,可采用管道共同沟、结合道路、绿化、河道等共同敷设等方式,减免建设主体相关管网费用。
达产期运营扶持
(一)政策扶持原则为“鼓励提前达产、适度托底保障”,奖励快于正常达产期的能源站,同时对非主观因素(如地块开发进度不及预期等)造成的达产期延长的能源站给予适度的托底。
(二)鼓励建设主体通过积极开拓市场等方式提前达产(项目实际供能量达到设计供能量85%及以上)。对于向建筑用户(不含住宅)供能的能源站,在投运7年后对能源站供能情况进行后评价,并根据提前达产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3)
对于向工业用户供能的能源站,在投运3年后对能源站供能情况进行后评价,并根据提前达产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4)
(三)因地块开发进度滞后等非主观因素造成能源站达产期超过预期,给予托底补贴。
对于向建筑用户(不含住宅)供能的综合能源站,达产期超过7年,在延长的达产期内逐年依次给予不同力度的托底补贴,最长扶持期3年。(具体标准见表5)
对于向工业用户供能的能源站,达产期超过3年,在延长的达产期内逐年依次给予不同力度的托底补贴,最长扶持期2年。(具体标准见表6)
(四)单座综合能源站提前达产奖励、延长达产托底保障资金均不超过500万元。
达产后超水平运营奖励
(一)达产后的超水平运营奖励原则为“节能降碳、绩效导向、全程评价、奖优罚劣”,鼓励能源站运营主体持续提升运营水平,通过超水平运营获得额外收益。
(二)对于向建筑用户(不含住宅)供能、采用天然气分布式系统供能的综合能源站,在其负荷达产后的整个运营周期内,每2年一次开展后评价,根据其相对传统供能方式的节能率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见表7)
(三)对于向建筑用户(不含住宅)供能、采用非天然气分布式系统供能的综合能源站,在其负荷达产后的整个运营周期内,每2年一次开展后评价,根据其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全市同期同类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暖通空调用能先进值的差值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见表8)
(四)对于向工业用户供能的大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能源站,在其负荷达产后的整个运营周期内,每2年一次开展后评价,根据供能燃机机组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见表9)
(五)单座区域综合能源站在达产后享受的超水平运营奖励资金单次不超过500万元。
达产后低水平运营自我约束
(一)达产后的低水平运营自我约束原则为“奖惩分明,正向激励;鞭笞后进,改进服务”,与超水平运营奖励实行对等,促进能源站运营始终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二)对于向建筑用户(不含住宅)供能、采用天然气分布式系统供能的综合能源站,在其负荷达产后的整个运营周期内,每2年一次开展后评价,当能源站的节能率小于合理值区间时,综合能源站运营主体支付对应的违约金。(具体标准见表10)
(三)对于向建筑用户(不含住宅)供能、采用非天然气分布式系统供能的综合能源站,在其负荷达产后的整个运营周期内,每2年一次开展后评价,当能源站的供能能耗超出本市同期同类建筑的暖通能耗合理值区间时,综合能源站运营主体支付对应的违约金。(具体标准见表11)
(四)对于向工业用户供能的燃机机组能源站,在其负荷达产后的整个运营周期内,每2年一次开展后评价,当供能燃机机组的综合能源利用率低于合理值区间,综合能源站运营主体支付对应的违约金。(具体标准见表12)
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综合能源站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具有良好信用状况。
(二)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工程合同、设备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文件。
4、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5、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6、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运营情况后评价报告。
7、其他支撑性材料。
具体材料,视能源站申请特定阶段政策扶持而定。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交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处室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第三方单位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扶持资金审核意见。
(四)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
(五)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交处与项目单位签订《临港新片区集中供能项目政策扶持框架协议书》,明确扶持内容、扶持方式、扶持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违约处理等内容。
(六)资金申请单位对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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