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修改《电力法》始末!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获得法律支持!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国际能源网(微信公众号:inencom)记者了解到这并不是第一次修改《电力法》。
《电力法》首次颁布是在1996年4月1日,第一次修改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这次修改的内容比较细微,只是几个关键词的变化。
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电力法》的第二次修改是2015年4月24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订。
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近日,《电力法》开始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是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电力法》修改有利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让我国的电力发展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今后能源电力行业的转型升级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几次修改电力法,都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说明我国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纳早有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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