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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输配电价改革下电价调整机制的方法

  2018-08-14 15:44: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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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的输配电价改革,尽管已经实现了省级全覆盖,但是国家迟迟未出台非定期调整的管理办法和跨期调整办法,尚无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关于平衡账户的设置、使用也均处在探讨阶段。电网企业如何科学地做好预算经营安排,促使输配电价改革平稳落地,面临不小的压力。在此背景下,通过对电价调整机制问题进行研究,将有利于电网企业及时适应电改要求,进一步做好经营管控、降本增效,提高效率。
输配电价的不定期调整机制
  输配电价的非定期调整是指在监管周期内,由于收入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的需要对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进行调整,而准许收入的调整对于稳定输配电价、保障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激励电网企业压降成本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平衡账户调整机制
  从国家批复的安徽、湖北、贵州等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来看,平衡账户设在省级电网公司,建立输配电价的联动调整机制,设定电价调整启动点,当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的6%时,启动电价调整工作。当平衡账户亏损时,应提高销售电价予以弥补;当平衡账户盈余时,应调整降低电价还利于民。
  平衡账户可以反映准许收入和实际收入之间的差异,作为输配电价不能及时调整和联动的“调节器”,是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变过程中的一个“蓄水池”。一方面可以保证电网企业的稳定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在实际收入较多时,降低输配电价,返利于民。平衡账户的设置存在两种模式:实账户和虚账户。若设立虚账户,则会进行专账管理,不会改变电网企业现行核算模式,不会产生实际金额的流入和流出,仅用于统计分析及提供未来电价调整依据,相对管理成本较小。若设立实体账户,将涉及平衡账户资金来源、税收政策等问题,会增加额外的管理成本,而且一旦出现账户亏空可能无法补充资金。笔者认为,设立虚账户更适合目前输配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更加便于管理。
  平衡账户的调整模型
  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计算的难易程度,结合我国输配电价改革的进展,平衡账户调整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计算,三种方法各有侧重和特点,具体分析如表所示。
  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电价总水平调整幅度=(平衡账户存量盈亏额+预计剩余监管期盈亏额)/预计剩余监管期内电量总额。
  其中,平衡账户存量盈亏额=监管期开始以来的累计盈亏额;预计剩余监管期内电量总额=预计剩余监管期内各类用户售电量之和。
  预计剩余监管期盈亏额可按以下三种方法计算:
  方法一:预计剩余监管期盈亏额=(预计剩余监管期内各类用户售电量×政府核定监管期各类用户销售电价水平+预计剩余监管期其他收入-预计剩余监管期购电成本-预计剩余监管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预计剩余监管期税金)-剩余监管期准许总收入。
  剩余监管期准许总收入=剩余月度准许总收入之和。
  此方法实质是根据平衡账户的计算方法,预测剩余监管期电量和相应的售电收入和购电成本情况等,逐项计算预计的剩余监管期的平衡账户盈亏额度,该方法最为合理,但是涉及到电量、购电成本、其他收入和税收等的预测,难度较大。
  方法二:预计剩余监管期盈亏额=预计剩余监管期内电量总额×核定输配电价标准-剩余监管期准许总收入。
  其中,剩余监管期准许总收入为剩余月度准许总收入之和;核定输配电价标准为监管期内核定的输配电价水平,该方法事实上假定剩余监管期平衡账户盈亏额仅是由于电量的不同带来的,且单位电量带来的盈亏差异等于核定输配电价标准。
  方法三:预计剩余监管期盈亏额=当前平衡账户盈亏额/(存量累计电量-存量累计核定电量)×(预计剩余监管期电量总额-剩余监管期核定电量总额)。
  输配电价标准=总准许收入/总核价电量。
  该方法考虑到当前平衡账户盈亏是由实际电量与核定电量的差异和引起的,且假设剩余监管期单位电量的差异会带来同样的平衡账户盈亏,将该差异递推到剩余监管期得到。与方法二的区别是考虑到了电量结构的差异,方法二是假设单位电量带来的盈亏等于核定输配电价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用户类型电价水平不同导致不同类型电量差异带来的平衡账户盈亏差异,方法三相比于方法二更加合理。
  平衡账户余额的调整
  平衡账户的余额调整解决了由售电收入减去购电成本计算的实际收入与监管部门核定的准许收入之间的差异,通过该调整可以有效还原准许收入情况,能有效解决实际收入和准许收入之间的差距,既保证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又能保证用户利益。实践中,笔者认为方法一将成为平衡账户调整机制和调整模型的最优选择,结合此前国家批复的各省试点方案,平衡账户余额的调整过程如下。
  输配电价调整额度=平衡账户余额/新监管期内电量总额。
  平衡账户盈余额=实际收入-准许收入。
  输配电实际收入=售电总收入-购电成本-政府性基金和附加(需要结合方法一预估剩余监管周期内的实际收入)。
  售电总收入包括非市场化用户和市场化用户的售电收入、高可靠性供电收入、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入、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补贴收入、农网还贷(一省多贷)财政返还收入、其他收入等。
  购电成本包括向发电企业(含抽水蓄能)购电的成本和向其他电网购电的成本。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差别电价、农网还贷资金等。
 
输配电价的定期调整机制
 
  输配电价的定期调整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对输配电价进行重新审订,以使输配电价反映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国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模式,输配电价的定期调整应在每个监管周期结束时进行,输配电价的定期调整应当和新的监管周期的成本监审结合起来。
  调整机制
  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各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在下一个监管周期平滑处理。平滑机制包括两种:一是周期内的平滑,是指所有调整均是考虑在全部监管周期内进行平滑处理,平均在剩余监管周期内对输配电价进行调整,而并非在一年内对输配电价进行调整;二是跨周期的平滑机制,是指若非定期调整机制调整幅度较大,会对社会稳定以及社会舆论构成显著影响的,可考虑在下一个监管周期再进行平滑处理。
  调整内容
  投资的调整。输配电价改革的核心导向是提高效率,电网企业投资应主动适应改革、把握精髓,以效益效率为中心,按照实际需求科学制定投资管控策略,获得长久稳定的收益。一方面,争取投资规模不超过核定投资,应以核价投资为上限,优先安排保障电网安全、满足重要负荷供电、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确保投资通过电价回收,获得合理收益;另一方面,对于差额投资部分,按照下述方式合理调整输配电价水平,保证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投资造成的差异会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价内税金三个维度同时影响准许收入,具体调整也应当从这三个部分还原出投资差异所影响的准许收入的差异,进而计算输配电价调整的幅度。调整的作用在于将投资未达到规划投资的部分调整准许收入,并将30%用于激励电网企业,保证投资的精准度,调整具体过程参照输配电价核定过程,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和步骤依次进行还原。
  输配电价调整的额度=调整比例×(折旧差异+运维费用差异+准许收益差异+价内税金差异)/新监管期内电量总额。
  其中:折旧费差异=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差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运维费用差异=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差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增量运维费率;准许收益差异=(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差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差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准许收益率;价内税金差异=所得税差异+教育费及营业税金附加差异;所得税差异=(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差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差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1-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教育费及营业税金附加差异=(折旧差异+运维费用差异+准许收益差异+所得税差异)×增值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职工薪酬的调整。在准许收入的核定过程中,职工薪酬的核定参考测算基准年份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核定,但并未考虑增长率,而在实际过程中,职工薪酬实际标准按照国资委核定标准进行发放,应对相应的职工薪酬差额部分进行调整,按照全额调整据实核定的方法调整准许收入水平,进而影响跨期准许收入的调整。即:输配电价调整金额=职工薪酬核定差额/新监管期内电量总额。
  运维费用的调整。在深圳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中对成本的跨期调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而之后国家出台的定价办法并未提及成本的节约对准许收入的影响,但从定价办法的原则出发,强调“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而加强管理水平以及降低成本的直接体现就是运维成本的缩减,按照定价原则,运维成本的激励是保证电网企业加强管理的保障,因而跨期调整应该进一步考虑准许成本在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分享,提升企业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输配电价调整的额度=调整比例×(核定运维费用-实际运维费用)/新监管期内电量总额。
  其中:核定运维费用=存量运维成本+增量运维成本。
  奖励和惩罚机制。一是线损的调整机制。按照定价办法规定“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
  按照定价办法,调整方式如下:
  输配电价调整的额度=调整比例×(实际线损收入-核定线损收入)/新监管期内电量总额。
  其中:线损率=(购电量-售电量)/购电量×100%;核定线损收入=上网电价×核定购电量-上网电价×核定售电量;实际线损收入=上网电价×实际购电量-上网电价×实际售电量。
  由于线损的变动只考虑电量差异引起,故上网电价按照实际平均上网电价确定。
  二是对可靠性和服务质量的调整机制。定价办法中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超过规定标准一定幅度的,可适当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降低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
  调整方式如下:
  奖励和惩罚的额度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之中选择:一是固定额度,可根据省份设置具体的数额,可按照省份的准许收入的数额作为划分的标准;二是准许收入的一定比率,该方式可选择不同区域采用同一比率的方案。
  输配电价调整的额度=(奖励额度-惩罚额度)/新监管期内电量总额。
输配电价调整机制相关建议
 
  笔者以管制经济学的理论为指导,研究提出输配电价调整问题的基本思路和管理方法,设计了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机制,不仅可以有效激励电网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还可以促进电网企业积极适应电改要求,科学做好预算经营安排,更好地适应输配电价监管和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管理需要。主要结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条:
  一是输配电价的平衡账户可以作为非定期调整的主要手段,在现阶段宜采用虚账户的模式进行。二是为避免调整的频繁进行,平衡账户的调整应预测整个周期内的平衡账户盈余,在三年的监管周期内进行平滑调整,并根据计算的准确度需求,选取不同的调整模型。三是随着输配电价调整机制的逐步完善,应当进一步引入与服务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挂钩的激励机制,对电网企业进行激励和约束。
版权声明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上旬)2018年07期,作者系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李国中 程清洁 张茂 郑洋。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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