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解读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会带来哪些变化?
eo记者 黄燕华
今日上午,国家发改委官网挂出了关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办法”的起草始于2017年8月,至今已有1年。期间,组织了多次的讨论,并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交流。
今年5-6月,国家能源局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征集过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有参与“办法”的起草与讨论的人士表示,此征求意见的“办法”离即将出台的文件就隔着一层薄纱,不会有太大变化。
自2014年初,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放监管办法(试行)》,至今4年半的时间。实践证明,上述试行办法最后基本沦为一纸空文的,没有落地。那么在4年多的实践的基础上,在油气体制改革及建立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去掉了“试行”两字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给我们描绘了未来油气基础设施怎样的开放格局?
01
实施开放的油气基础设施范围: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网设施。)
解读:因为主管部门的差异,最后一公里的城镇燃气设施未被纳入到公平开放的范围。然而,具备进口能力的LNG储备调峰站是否要实现开放并不明确。同时,在一些存在争议的管道上的认定是否要开放也不清晰。
2
三级监管体系:
国家能源局:负责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责海域和跨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价格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
解读:这里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之间的分工,是否时机还不成熟?不得而知。
3
概况而言,开放的基础条件是要有足够多的管网设施,要互联互通,要提前规划、要信息共享和调度协调、要财务独立核算、独立运营、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运输费用。
解读:大多数人认可,油气管道设施的互联互通才是开放最基础的条件。互联互通,不只是长输管道,还应该有省内短途管道,城市高压管网,多级互联互通,公平开放才能真正实现开放的目的。
当前,公平开放的基础条件并不成熟,因此从这个角度判断,公平开放的脚步不会很快。
4
以保障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和充分利用服务能力为原则,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有关监管要求等,科学计算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解读:这里出现了整个“办法”中最大的遗憾,即关于油气设施剩余能力的计算没有细则与开放的标准。这也是一直以来油气管网实施公平开放的困难之源。关于如何认定相应的基础设施的剩余能力,且认定方法是否被行业、大众接受?都没有在办法中体现出来。
5
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无歧视地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满足自我使用的前提下,剩余能力要对外开放。自我使用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已经签订的在有效期内在执行的服务合同和在办法实施前签订的长期采购合约要使用油气管网设施的能力。
6
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以热值和体积为计量标准,以热量作为贸易结算依据,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检查。暂不具备热值计量条件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实现热值计量。
解读:目前我国推行天然气能量计量的基础条件已基本具备,为此《办法》明确提出了天然气能量计量要求。但考虑到设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且相关部门还需制定出台配套技术标准和管理政策予以有效衔接,《办法》同时规定了24个月过渡期。
特别要说明的是,因《办法》不适用城镇燃气设施,故不涉及居民等城镇燃气设施用户的计量计价方式。
7
气管网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解读:长输管道、省内管道、大多数LNG接收站都是由政府核定了管输价格、气化管输费,因此按照政府核定价格收费;储气库等调峰设施则实行市场化定价。一些民营的未核定气化管输费率的LNG接收站(具有进口能力的储备调峰站)是市场化定价还是政府定价不清晰。
8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布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周期、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
解读:建议国家能源局统一信息公布披露渠道,以免造成信息披露分散且隐蔽。
9
用户向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开放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与许可证照,安全资质,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油气数量及时间和地点要求,资源采购意向书或合同、市场销售意向书或合同,油气品质参数等相关文件。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接受用户申请。
解读:整体开看,知道方向为线下的申请和受理。鉴于监管的规范,建议建设网上申请受理平台系统。
10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对以下符合条件的油气资源简化申请、受理流程,优先提供开放服务:
(一)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局部市场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
(二)经国家确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等油气资源。
解读:煤制气和煤制油为何能享受优先权?那其它的主体呢,煤层气,页岩气的独立生产商呢?
11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应及时签订服务合同,对服务时段、服务油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油气质量、交付压力、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解读:办法还规定了一些未履约的惩罚规定。建议,一切按照双方的合同办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市场多元竞争,保障油气资源安全稳定供应,我委组织编制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6023677,或将邮件发送至zhouti@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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