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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碳排放权金融市场

  2015-09-09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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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交易规则认识不足,也没有设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更没有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不仅有助我国争取碳交易的定价权,也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一个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混合方式。 

  由于缺少严格的基于全国统一的碳排放配额制度,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没有配额的限制,没有排放的基准,企业就没有购买碳排放的积极性,导致市场主体缺位。同时,碳排放权减排量的核算受测度技术和数据的限制,相关监管和协调不到位,长期投资导向与短期获利之间的平衡等,都说明我国碳排放市场基础工作比较缺乏,无法支撑一个完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另外,由于缺少统一的运作规范的碳排放权市场,使得我国围绕碳交易产业的完整产业链无法形成,碳金融、碳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无法开展,碳定价也必然被虚置。现阶段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主要以双边合作、远期交易的形式开展,其回报来源于项目成功后所获减排单位的转让,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和环境交易所尚未正式开展碳期货和期权交易,碳排放权更多地表现为商品属性。

  虽然我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交易量已经占到世界总成交量的80%左右,但是与发展迅速并日趋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相比较,我国碳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首要问题是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认定问题,目前我国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交易规则认识不足,也没有设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更没有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

  我国现行法规认可的金融权利主要是证券权和期货权,而证券衍生权来源于《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衍生品所表彰的证券权利。由于证券衍生品派生于股票和债券,显然碳排放权难以归类于证券权利。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碳排放权的交易客体就是合约,是以二氧化碳当量为换算标准的碳排放权合约,因此,依据我国当前的法规,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可以归类于期货权利,可以考虑建设我国碳排放权的期货市场。

  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发展多年,具备了推出碳期货的期货市场基础,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等等,法制日趋健全。

  同时,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多年的监管和运作经验,建立起一套较成熟的交易、结算、交割和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在技术保障上,我国各期货交易所都相继开发出了独立的交易、结算和风险监控等平台,拥有先进高效的通讯和信息发布系统,具备碳期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条件。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在第一阶段无偿分配给企业95%的碳排放配额,5%用于拍卖,第二阶段无偿分配的比例减少至90%。虽然这种分配方式容易被企业接受,但拍卖会增加政府的管理难度。

  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混合方式,在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初始阶段,将碳排放配额的无偿分配绝大部分给企业,另外的部分以碳期权的形式有偿分配给企业。以市场运作机制为引导,制定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纳入我国长期发展战略,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等条件,分步骤实施,可以促进企业注重研究推广低新技术、新能源,从根本上解决能源低效和排碳量日益增加的问题。

  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不仅有助我国争取碳交易的定价权,也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一个方面。而且建立碳交易期货市场,有利于我国形成独立自主的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争取碳交易的定价权,成为国际碳交易价格的创造者和领先者。此外,碳交易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它能够渗透到其他产业领域,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引导科技创新和绿色经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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