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能源小组通过电力业改革修正议案
2007-12-04 11:24: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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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近日,菲众议院能源委员会通过了电力工业改革法修正议案,该议案旨在促进执行久受拖延的政府对电力工业的开放计划,以便让更多私营投资者参与发电、电力输送及分发。
该委员会通过了修改第9136号共和国法案第31章即电力工业改革修正议案有关把国家电力公司在吕宋岛及维塞亚地区至少70%发电资产私营化,及与国电公司签约的至少70%的发电厂、电力生产的控制及管理权转交给予独立的电力生产经营者。
鉴于迄今为止国电公司的私营化率只达到其发电资产的38%,该委员会把70%目标暂时降低至50%,以更接近开放政策预期。委员会还通过了修改第9136号共和国法案第43章以向能源管制署给予更大权力来保障真正的公平竞争,市场透明度及各大电力工业集团的合理收费率。
电力体制改革近些年来,菲律宾随着经济的复苏,全国电力需求量基本以每年5%至6%的速度增长,国内出现电力供应紧张局面。为了适应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需要,菲律宾大量吸引外资发展电力,并积极进行电力改革。
菲律宾是亚洲国家中第一个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的方式引入外资建设电站的国家,目前,40%的民营电站完全采用BOT的方式建设。这些外资主要来自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和韩国。
菲律宾自1992年起就决定取消对全国能源活动的管制,除积极以BOT方式吸引外资建设电源外,还逐步实行电站、输电和配电民营化。1997年首先对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改革。目前,国家电力公司只拥有输电电网和全国一半的发电厂,而另一半发电厂和配电系统已被140个民营公司、合作社和城市管理机构掌握。进一步改革的任务在于国家控制的输电电网及全国一半的发电厂的私有化。
去年,菲律宾电力改革面临两大选择,一是实行私有化的先后顺序,即先将发电部分还是先将输电部分推向市场;二是发电厂的私有化方式,是出售资产、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或者出售给有战略意义的合伙人。
改革四项标准去年的改革中,菲律宾能源部对电力工业进一步的改革提出了四项标准:1.增加私人资金的流入量,尽可能降低政府承担的风险以及尽可能减少政府在财政上承担的义务。2.通过竞争来提高电力的服务质量。3.改革电价,使电力价格趋向合理,以能够反映出电力生产真实的成本并增加透明度。目前每千瓦时电价为6美分到25美分,配电损失从1%到42%不等。有些用户认为电价太高。4.确保能源基本设施能与社会和环境要求相一致。
菲律宾的电力改革很有特色,如将BOT改为BOO(建设-拥有-经营);发输配电之间不能交叉持股;成立电业管理委员会来监管电价;建立战略性公用电力事业集团对农村电气化事业进行补贴,补贴费用从其他用户电费中征集;国家所有的地热电站和综合利用水电站委托私营电力企业经营等等。菲律宾从第一次电力改革到第二次电力改革,“大家办电厂,一家管输电网”的原则没有变化,输电网和配电网虽然是垄断经营的,但他们已沦为电力“运输公司”,主宰电力市场的是联营市场和电力零售商。
以往改革成效改革以后的发电部门有四种形态,即私营化(全部或部分)公司、独立电力公司和企业自备发电厂。独立电力公司生产的电力,过去由国家电力公司收购,也允许电力公司向大用户售电;改革后,所有发电公司生产的电力可以出售给经营市场,也可以直接出售给用户,还可以卖给电力零售商。
国家电力公司原有的输电职能被分离出来,建立国家输电公司,该公司承担规划、建设和按商业化经营原则经营输电网络,并对电网的运行、调度和可靠性负责。
在股权上,能源部不允许发电、输电和配电之间交叉拥有股权。因此,菲律宾没有一家发电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司持有国家输电公司的股份;同样,没有一家输电公司能够拥有发电公司或配电公司的股份。
国家电力公司的发电、输电全部私有化后,发电、输电、配电工作都要受电力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这个委员会的任务在国家法案中加以规定。电力管理委员会对电价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就是确保私有电力公司提出的电价实行透明化。
这次改革是在去年改革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市场化调整。(陈令玉)
该委员会通过了修改第9136号共和国法案第31章即电力工业改革修正议案有关把国家电力公司在吕宋岛及维塞亚地区至少70%发电资产私营化,及与国电公司签约的至少70%的发电厂、电力生产的控制及管理权转交给予独立的电力生产经营者。
鉴于迄今为止国电公司的私营化率只达到其发电资产的38%,该委员会把70%目标暂时降低至50%,以更接近开放政策预期。委员会还通过了修改第9136号共和国法案第43章以向能源管制署给予更大权力来保障真正的公平竞争,市场透明度及各大电力工业集团的合理收费率。
电力体制改革近些年来,菲律宾随着经济的复苏,全国电力需求量基本以每年5%至6%的速度增长,国内出现电力供应紧张局面。为了适应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需要,菲律宾大量吸引外资发展电力,并积极进行电力改革。
菲律宾是亚洲国家中第一个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的方式引入外资建设电站的国家,目前,40%的民营电站完全采用BOT的方式建设。这些外资主要来自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和韩国。
菲律宾自1992年起就决定取消对全国能源活动的管制,除积极以BOT方式吸引外资建设电源外,还逐步实行电站、输电和配电民营化。1997年首先对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改革。目前,国家电力公司只拥有输电电网和全国一半的发电厂,而另一半发电厂和配电系统已被140个民营公司、合作社和城市管理机构掌握。进一步改革的任务在于国家控制的输电电网及全国一半的发电厂的私有化。
去年,菲律宾电力改革面临两大选择,一是实行私有化的先后顺序,即先将发电部分还是先将输电部分推向市场;二是发电厂的私有化方式,是出售资产、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或者出售给有战略意义的合伙人。
改革四项标准去年的改革中,菲律宾能源部对电力工业进一步的改革提出了四项标准:1.增加私人资金的流入量,尽可能降低政府承担的风险以及尽可能减少政府在财政上承担的义务。2.通过竞争来提高电力的服务质量。3.改革电价,使电力价格趋向合理,以能够反映出电力生产真实的成本并增加透明度。目前每千瓦时电价为6美分到25美分,配电损失从1%到42%不等。有些用户认为电价太高。4.确保能源基本设施能与社会和环境要求相一致。
菲律宾的电力改革很有特色,如将BOT改为BOO(建设-拥有-经营);发输配电之间不能交叉持股;成立电业管理委员会来监管电价;建立战略性公用电力事业集团对农村电气化事业进行补贴,补贴费用从其他用户电费中征集;国家所有的地热电站和综合利用水电站委托私营电力企业经营等等。菲律宾从第一次电力改革到第二次电力改革,“大家办电厂,一家管输电网”的原则没有变化,输电网和配电网虽然是垄断经营的,但他们已沦为电力“运输公司”,主宰电力市场的是联营市场和电力零售商。
以往改革成效改革以后的发电部门有四种形态,即私营化(全部或部分)公司、独立电力公司和企业自备发电厂。独立电力公司生产的电力,过去由国家电力公司收购,也允许电力公司向大用户售电;改革后,所有发电公司生产的电力可以出售给经营市场,也可以直接出售给用户,还可以卖给电力零售商。
国家电力公司原有的输电职能被分离出来,建立国家输电公司,该公司承担规划、建设和按商业化经营原则经营输电网络,并对电网的运行、调度和可靠性负责。
在股权上,能源部不允许发电、输电和配电之间交叉拥有股权。因此,菲律宾没有一家发电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司持有国家输电公司的股份;同样,没有一家输电公司能够拥有发电公司或配电公司的股份。
国家电力公司的发电、输电全部私有化后,发电、输电、配电工作都要受电力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这个委员会的任务在国家法案中加以规定。电力管理委员会对电价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就是确保私有电力公司提出的电价实行透明化。
这次改革是在去年改革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市场化调整。(陈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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