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台政策扶持新能源开发利用
2006-04-06 14:06:19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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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日本是能源先天不足的国家,几乎所有能源均需进口,其中对石油的依赖程度最大。日本曾经在20世纪70年代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之后,为加强自身的能源安全,日本开始在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寻找出路,实行能源多样化政策。相应的政策法案应运而生,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保驾护航。
――1980年《开发与促进替代石油能源的相关法案》。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为保证能源的长期稳定供应,政府积极促进替代石油能源的研究与开发,以期待不断减少对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依赖。为此,1980年5月政府颁布了《开发与促进替代石油能源的相关法案》。
――1997年《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案》。尽管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技术已经发展到实用化阶段,但因其成本过高,很难普及。为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普及,日本于1997年4月颁布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案》,设计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废弃物发电、生物质发电、洁净燃料汽车、天然气供热、燃料电池等。为促进上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政府设立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导入期补助金,并在税金、资金筹措等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
――2003年《电力行业利用新能源的特别措施法案》。2003年4月生效的《电力行业利用新能源的特别措施法案》中,日本正式引进了RPS制度(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所谓RPS制度就是要求电力行业有义务在政府设定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目标中,根据其整个售电量,利用一定比例以上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电量,以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普及。目前适用于RPS制度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1000千瓦以下的水能和生物质能源(废弃的木屑、制糖的蔗渣、家畜粪便、庄稼竿秸以及有机生活垃圾等有机物统称为生物质能源)。该法案规定,所有的电力行业都必须利用一定比例的由经济产业大臣认定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所发出的电力,具体履行方法有三种:一是自主建设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发电;二是从其他公司购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并实施供电;三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相当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单位量。各电力行业在年度末的售电量中必须确保的新能源电量比例由经济产业大臣根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出力而制定。2003年度统计数据表明,这一年所确定的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电力使用量为32.8亿千瓦时,实际完成量为40.2亿千瓦时。
另外,企业和民间组织为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相继出台和修改了一些相关制度。例如,相关电力公司分别于1992年和1998年,根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电源站点分散,且所发电力零散的特点,制定了以固定价格购买其零散电力的《购买零散电力菜单》和修改了《系统接入技术要件指南》等,该举措为促进类似太阳能、风能、废弃物等电源站点分散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2000年,还设立了纯民间的“绿色电力基金”,该基金由电力用户和电力公司集资而成,主要在建设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方面提供资金帮助。
根据目前的计划,到2010年,日本政府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的目标是1910万吨(换算成原油),占一次能源总供应量的3%,其中发电领域的发展目标是1222万千瓦时。对比2002年日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实际业绩为764万吨(换算成原油),占一次能源总供应量的1.2%,其中发电领域的实际业绩为271.8万千瓦时。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将采取的具体做法是:制定促进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各项政策;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形成有利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和发展的环境和气氛。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董健德供稿)
――1980年《开发与促进替代石油能源的相关法案》。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为保证能源的长期稳定供应,政府积极促进替代石油能源的研究与开发,以期待不断减少对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依赖。为此,1980年5月政府颁布了《开发与促进替代石油能源的相关法案》。
――1997年《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案》。尽管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技术已经发展到实用化阶段,但因其成本过高,很难普及。为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普及,日本于1997年4月颁布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案》,设计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废弃物发电、生物质发电、洁净燃料汽车、天然气供热、燃料电池等。为促进上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政府设立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导入期补助金,并在税金、资金筹措等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
――2003年《电力行业利用新能源的特别措施法案》。2003年4月生效的《电力行业利用新能源的特别措施法案》中,日本正式引进了RPS制度(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所谓RPS制度就是要求电力行业有义务在政府设定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目标中,根据其整个售电量,利用一定比例以上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电量,以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普及。目前适用于RPS制度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1000千瓦以下的水能和生物质能源(废弃的木屑、制糖的蔗渣、家畜粪便、庄稼竿秸以及有机生活垃圾等有机物统称为生物质能源)。该法案规定,所有的电力行业都必须利用一定比例的由经济产业大臣认定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所发出的电力,具体履行方法有三种:一是自主建设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发电;二是从其他公司购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并实施供电;三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相当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单位量。各电力行业在年度末的售电量中必须确保的新能源电量比例由经济产业大臣根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出力而制定。2003年度统计数据表明,这一年所确定的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电力使用量为32.8亿千瓦时,实际完成量为40.2亿千瓦时。
另外,企业和民间组织为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相继出台和修改了一些相关制度。例如,相关电力公司分别于1992年和1998年,根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电源站点分散,且所发电力零散的特点,制定了以固定价格购买其零散电力的《购买零散电力菜单》和修改了《系统接入技术要件指南》等,该举措为促进类似太阳能、风能、废弃物等电源站点分散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2000年,还设立了纯民间的“绿色电力基金”,该基金由电力用户和电力公司集资而成,主要在建设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方面提供资金帮助。
根据目前的计划,到2010年,日本政府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的目标是1910万吨(换算成原油),占一次能源总供应量的3%,其中发电领域的发展目标是1222万千瓦时。对比2002年日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实际业绩为764万吨(换算成原油),占一次能源总供应量的1.2%,其中发电领域的实际业绩为271.8万千瓦时。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将采取的具体做法是:制定促进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各项政策;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形成有利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和发展的环境和气氛。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董健德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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