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海电改迷局之谜题如何破解
2013-10-18 16:01: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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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为全国电力系统首家民营资本进入农村电网的供电企业,辽宁凌海电力集团及其掌门人张占宇,20年前从“凌海模式”起步,历经数次改制重组,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在张占宇背靠电力资源,一手将凌海电力集团打造成总资产55亿的商业帝国的同时,20年间,民资和国资身份渐渐模糊,争议伴其左右。(10月13日凤凰网财经)
民营资本能否进入电力系统的问题,专家学者历来争论不休,可谓人则见仁,智者见智,至今都还没有盖棺定论。即使作为全国电力系统首家民营资本昂首阔步进入农村电网的供电企业――辽宁凌海电力集团,以“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的速度创造了“东方神话”,仍然逃不脱毁誉参半的宿命。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就是“适者生存”,凌海电力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能够由小变大,从一个嗷嗷待脯的“婴儿” 打造成总资产55亿的商业帝国,足见其旺盛的生命力。按照“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价值观”,不可否认凌海电力确实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新生事物。
市场经济同时是法治经济。人们对辽宁凌海电力集团颇为诟病的原因是认为其集团内其他“副业”,如房地产开发等的利润太“富”,且这种利润是建立在对其他同行业近乎“疯狂”的“打压(通过断电的方式)”下取得的“畸形”业绩,这种暴利带有明显的“血腥味”,反映了凭着电力垄断,进而渗透到对其他如房地产等同行业的垄断与“征服”。有了垄断与“征服”,就有了超乎寻常的垄断利润。这种利益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格格不入的非法利益,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依法查处,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我们不能因为凌海电力的某些问题就因噎废食,从而全盘否定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系统的丰功伟绩,要辩证地、一分为二地看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可以是民营电力企业最大限度地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永动力”。
不要忘记电力系统由国有企业垄断也是问题多多,电力早就以“电老虎”而闻名于世。“河蚌相争,渔翁得利”,现在,有了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系统,与国有电力公司同台竞技,互相竞争,相互牵制,有利于人民群众从中收益,享受到电力改革的红利,让人民群众清晰地看到电力系统改革的曙光就在民营资本款款而入,并且发扬光大。
电力垄断不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2011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供电等公用企业,均在打击的范围内。不仅如此,工商职能部门也在“虎视眈眈”地盯着电力部门的违法“作业”不放松,2005年工商总局就曾曝光了查处包括供电等14个“典型垄断”案例,山东省德州市某县电业公司,因其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的乱收费而“榜上有名”。所以,垄断的问题不仅民营电力公司有,国有电力公司也是外孙打灯笼――照旧(舅)。相比较而言,民营电力公司违法垄断的行为和查出的难度可能还要小一些。因此,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系统并非水土不服,不必打呼:“狼来了”!
只要我们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对于电力垄断违法之事坚决查处,相信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系统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好事。(龙继辉)
民营资本能否进入电力系统的问题,专家学者历来争论不休,可谓人则见仁,智者见智,至今都还没有盖棺定论。即使作为全国电力系统首家民营资本昂首阔步进入农村电网的供电企业――辽宁凌海电力集团,以“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的速度创造了“东方神话”,仍然逃不脱毁誉参半的宿命。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就是“适者生存”,凌海电力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能够由小变大,从一个嗷嗷待脯的“婴儿” 打造成总资产55亿的商业帝国,足见其旺盛的生命力。按照“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价值观”,不可否认凌海电力确实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新生事物。
市场经济同时是法治经济。人们对辽宁凌海电力集团颇为诟病的原因是认为其集团内其他“副业”,如房地产开发等的利润太“富”,且这种利润是建立在对其他同行业近乎“疯狂”的“打压(通过断电的方式)”下取得的“畸形”业绩,这种暴利带有明显的“血腥味”,反映了凭着电力垄断,进而渗透到对其他如房地产等同行业的垄断与“征服”。有了垄断与“征服”,就有了超乎寻常的垄断利润。这种利益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格格不入的非法利益,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依法查处,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我们不能因为凌海电力的某些问题就因噎废食,从而全盘否定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系统的丰功伟绩,要辩证地、一分为二地看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可以是民营电力企业最大限度地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永动力”。
不要忘记电力系统由国有企业垄断也是问题多多,电力早就以“电老虎”而闻名于世。“河蚌相争,渔翁得利”,现在,有了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系统,与国有电力公司同台竞技,互相竞争,相互牵制,有利于人民群众从中收益,享受到电力改革的红利,让人民群众清晰地看到电力系统改革的曙光就在民营资本款款而入,并且发扬光大。
电力垄断不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2011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供电等公用企业,均在打击的范围内。不仅如此,工商职能部门也在“虎视眈眈”地盯着电力部门的违法“作业”不放松,2005年工商总局就曾曝光了查处包括供电等14个“典型垄断”案例,山东省德州市某县电业公司,因其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的乱收费而“榜上有名”。所以,垄断的问题不仅民营电力公司有,国有电力公司也是外孙打灯笼――照旧(舅)。相比较而言,民营电力公司违法垄断的行为和查出的难度可能还要小一些。因此,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系统并非水土不服,不必打呼:“狼来了”!
只要我们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对于电力垄断违法之事坚决查处,相信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系统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好事。(龙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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