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明年起实施 随意涨电价将受罚
2012-10-31 08:34:49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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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无故断电,随意停电、限电……对于这些“电老大”的行为,明年元旦起,将有“金箍”套在它们头上,约束其行为。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上获悉,历时近7年完成的我省供用电条例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消息
供用电条例明年正式实施
关于《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讨论,至此尘埃落定。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召开,该《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王四川介绍说,从2005年100多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此项议案开始,到2009年开始列入议程、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再到今年省人大三审敲定,用时将近7年。
这标志着我省供用电管理工作从此有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填补了我省电力事业上的法规空白,“是我省电力事业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解读
无故断电、随意拉闸限电,最高可罚100万
案例:魏玉花在人民路14号院住十多年了,她说,这是个老社区,偶尔也会停电,而且有时会停大半天,但从来没见谁来通知过她,“院里卖冷鲜肉的商贩成天都提心吊胆的”。
《条 例》解读:对于这种情况,《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小区物业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无故拉闸停电者,若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改 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要停电,供电企业应提前3至7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一次。
相比较而言,如果是供电企业无故不供电,那么它所面临的处罚会更严重。《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后拒改的,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表准不准谁来定?什么情况才算“偷电”?
案例:今年2月14日,郑州市金色港湾小区有50多家住户的电表被供电公司的人拆掉拿走去校准。工作人员解释说,他们检查时发现电表有问题,而且认为可能有人偷电。此事一经报道,引起了大家讨论。电表走得准不准谁说了算?什么情况才称之为“偷电”?
《条 例》解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七款具体的窃电行为标准,如“擅自接线”,“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鉴 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等等。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除补缴电费外,还要上缴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房东随意提高电价将受罚
刘恒叶是一名上班族,一年前在郑州市文化路上一城中村租房。房东收取的电价原本就比正常价格贵一倍,前不久再次提高了电价。
《条例》实施以后,像刘恒叶这样的用电人保护自己权益,有了依据。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如果遭遇房东随意提高电价或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上获悉,历时近7年完成的我省供用电条例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消息
供用电条例明年正式实施
关于《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讨论,至此尘埃落定。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召开,该《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王四川介绍说,从2005年100多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此项议案开始,到2009年开始列入议程、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再到今年省人大三审敲定,用时将近7年。
这标志着我省供用电管理工作从此有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填补了我省电力事业上的法规空白,“是我省电力事业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解读
无故断电、随意拉闸限电,最高可罚100万
案例:魏玉花在人民路14号院住十多年了,她说,这是个老社区,偶尔也会停电,而且有时会停大半天,但从来没见谁来通知过她,“院里卖冷鲜肉的商贩成天都提心吊胆的”。
《条 例》解读:对于这种情况,《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小区物业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无故拉闸停电者,若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改 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要停电,供电企业应提前3至7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一次。
相比较而言,如果是供电企业无故不供电,那么它所面临的处罚会更严重。《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后拒改的,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表准不准谁来定?什么情况才算“偷电”?
案例:今年2月14日,郑州市金色港湾小区有50多家住户的电表被供电公司的人拆掉拿走去校准。工作人员解释说,他们检查时发现电表有问题,而且认为可能有人偷电。此事一经报道,引起了大家讨论。电表走得准不准谁说了算?什么情况才称之为“偷电”?
《条 例》解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七款具体的窃电行为标准,如“擅自接线”,“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鉴 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等等。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除补缴电费外,还要上缴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房东随意提高电价将受罚
刘恒叶是一名上班族,一年前在郑州市文化路上一城中村租房。房东收取的电价原本就比正常价格贵一倍,前不久再次提高了电价。
《条例》实施以后,像刘恒叶这样的用电人保护自己权益,有了依据。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如果遭遇房东随意提高电价或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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