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动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涨幅不得超过5%
2012-01-17 09:05:4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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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入冬以来,陕西各地用电量增长,而电煤库存始终处于低位运行。为保电力供应,陕西省发改委启动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要求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2011年合同价格的5%,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进入冬季以来,陕西省电煤库存量始终低位运行,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电力供应矛盾突出。针对这一现象,陕西省发改委启动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根据要求,2012年陕西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2011年合同价格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陕西省内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市场交易电煤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同时,陕西省还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取消违规设立的基金及收费项目,禁止各地擅自设立附加在煤炭上的基金和收费项目,禁止擅自提高基金征收和收费标准。
进入冬季以来,陕西省电煤库存量始终低位运行,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电力供应矛盾突出。针对这一现象,陕西省发改委启动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根据要求,2012年陕西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2011年合同价格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陕西省内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市场交易电煤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同时,陕西省还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取消违规设立的基金及收费项目,禁止各地擅自设立附加在煤炭上的基金和收费项目,禁止擅自提高基金征收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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