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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发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2007-05-22 10:24: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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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4月lO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第23号令,发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该《报告》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全文如下: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
    第三条  编制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电力监管报告的名称、起草单位、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第六条  电力监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统一称为“××××××监管报止".
口  '
    (二)监管依据,即实施监管所依据的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三)基本情况,包括监管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和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监管评价,即电力监管机构对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五)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和整改要求;
    (六)监管建议,即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直接处理的事项,可以向监管相对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单位起草。
    起草单位起草电力监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施监管中发现的监管相对人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行为。
    起草单位引用监管相对人有关具体事实的,应当与监管相对人核实;发现相关信息事实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应当进行调查。
    第八条  监管相对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电力事故调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以及有关事实或者行为核查。
    第九条  电力监管报告内容涉及其它单位或者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编制的电力监管报告,涉及跨区域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监管公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签署。
    监管公告应当载明序号、编制单位、电力监管报告名称、发布日期。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报告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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