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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

  2006-11-08 11:33:22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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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六条  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  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与电力一次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电网使用者的二次设备和系统应当符合电网二次系统技术规范。

    第十条  涉及电网运行的接口技术规范,由调度机构组织制定,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拟并网设备应当符合接口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国际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在采购与电网运行相关或者可能影响电网运行特性的设备前,业主方应当组织包括调度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和专家对技术规范书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受业主委托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交换规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所需资料。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应当按照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调度所必需的资料。资料齐备的,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的技术参数。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对拟并网方的新设备启动并网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拟并网方应当按照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完成启动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的二次系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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