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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4-08-09 22:03: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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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二)组织审查电力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三)审批、下达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五)组织拟订电力国家标准;
  (六)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并对电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决定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调电力行业标准化各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研究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提出工作建议。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协调、咨询机构,其成员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深专家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电力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
  (二)审核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订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建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关技术委员会中国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电力行业适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负责组织或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选派专家代表电力行业参加其他行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六)管理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
  (七)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工作,归口管理标准成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八)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九)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省级以上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承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电力行业标准化的技术机构,由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其他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出电力标准立项计划建议;
  (二)拟订电力标准及对电力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提供电力标准化服务;
  (四)承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定的计划与程序



 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第九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对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分别进行汇总、审查、协调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
  电力国家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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