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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令(第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03-03 10:19:36    来源: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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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6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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