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网站首页
  • 最新
  • 新闻 要闻 国内 电企 国外 电网 发电 深度 财经 评论
  • 管理 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 党建政工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企业风采 管理创新 实践案例
  • 政策 公告通知 政策监管 电力法规 资料报告 访谈观点
  • 商务 商务 招标采购 项目 产品 企业 会展
  • 行业 电网 发电 可再生能源 风电 光伏 光热 氢能 储能 售电 核电 农电 规划设计建设 综合能源服务
  • 频道 能源互联网 电力科技 电动汽车 数字电网 全球能源互联网 增量配电 电力市场 特高压 电力数字化 电力自动化 电力通信 泛在电力物联网 节能环保 电力教育培训 电力技术论文 电力人物 电力文苑
  • 招聘
  • 热点 2020电企年中工作会 2020电力安全生产月 “十四五”电力规划 2020两会说电力 电力新基建 电企2020年工作会议 2019中央巡视电企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国务院要求降电价 电力央企审计整改
  • 热词
  • Tags
首页 > 资讯 > 电力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2005-07-25 09:37:07    来源:河北日报 
A- A+
电力18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及其相关活动。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按

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水利、财政、交通、科学技术、

环境保护、统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和依法

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节能规划,鼓励支持以合理用能和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并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推动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

中耗能较高的产品按类分批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

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在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能耗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项内容。

  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资

产投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

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测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测。

  节能检测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及时向相关的节能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能耗数据和检测报告,不得提供虚假的能耗数据和检测报告。被检测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节能检测单位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检测不得向被检

测单位收取检测费。检测所需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节能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尚未制定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节能工作的需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本省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

标准。

  第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

点用能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

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公报,并根据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节能统计资料。

  节能统计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区能源平衡表、产值能耗、主

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等。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和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积极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及城乡居民的生活用能

采用节能产品。

  第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完善节能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

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定期对本单位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经培训

合格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期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

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益分析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钢铁、建材等单位,其单位产品能

耗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用能单位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

定的标准。

  第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ep18.cn 请赐稿件
评论
用户名: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热点排行
  •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 · 关于贯彻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 · 核电再迎利好 “中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重磅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 三峡电力系统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 · 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关于印发《“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
  • · 一分钟带你了解我国首部《核安全法》
  • · 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1年版)
推荐阅读

手机版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2018 电力18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53787号-1    北京网维八方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