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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03-09-08 12:21:38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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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加强对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财务管理,6月23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财[2003]211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以下简称技术开发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49号)、《国家电网公司本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03]83号)和《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科[2003]2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电网公司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中收取的,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重大科学研究项目;
    2.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3.重大推广应用项目;
    4.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技术开发费项目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负责。
          第二章  技术开发费的筹集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根据技术开发费项目计划和规定的费用支出范围,会同科技部提出年度技术开发费使用预算,按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在每年7月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需附报以下资料:
    (一)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四)上年度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五)上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按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列入本部预算,并分摊到各所属企业。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技术开发费足额上交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  各所属企业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收到的技术开发费,实行专项核算。
                第三章  技术开发费的拨付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合同中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开发费收取情况及年度用款计划,将有关资金划拨到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果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将经费预算调整方案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核批,剩余的项目经费全部缴回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四:条  跨年度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当年结余的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必须缴回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暂停拨款;
    1.项目经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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