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印发
2003-09-15 15:37:07 来源: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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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月18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国电集监审[2003]28号文,印发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其全文如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及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审计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控制审计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集团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开展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素质,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要求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检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查阅和经济或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或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第五条 根据审计部门提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集团公司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的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 根据所属单位推荐并经审计部门评定,集团公司对认真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经济效益显著、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八条 一般标准是关于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相关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组织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集团公司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制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指导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审计业务需要设立独立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指导。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才艮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派出(驻)机构或委派审计人员。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及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审计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控制审计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集团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开展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素质,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要求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检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查阅和经济或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或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第五条 根据审计部门提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集团公司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的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 根据所属单位推荐并经审计部门评定,集团公司对认真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经济效益显著、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八条 一般标准是关于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相关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组织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集团公司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制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指导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审计业务需要设立独立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指导。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才艮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派出(驻)机构或委派审计人员。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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