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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2003-11-19 20:41: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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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7月24日,电监会以电监市场[2003]22号文,印发了《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  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七条  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  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  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  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  合约交易
    第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  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与风能、地热等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其发电量充分上网。
    第十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的原则对合约电量进行分解,其分解方法应对市场成员公开,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合约电能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市场运营机构要及时向合约方通报原因。
            第五章  现货交易
    第十七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交易规则组织现货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应才艮据技术支持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调度方案下达调度指令,一般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在现货交易中一般以单个机组为单位进行报价。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原则上不实行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禁止发电厂间的串通报价。
    第十九条  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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