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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2004-02-04 13:31:33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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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相关连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

    电监供电[2003]54号  【颁布日期】2003-12-31  【实施日期】2003-12-31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

  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目 录

第1章 总则 5

第2章 市场管理 7

2.1市场成员 7

2.2市场注册 8

2.3市场注销 9

2.4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0

2.4.1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10

2.4.2竞价电厂的权利和义务 11

2.4.3电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1

2.4.4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3

2.4.5市场成员信息变更 14

第3章 市场交易体系 14

3.1初期第一步 15

3.1.1年度合同电量 15

3.1.2月合同电量交易 16

3.1.3合同电量的执行 22

3.1.4电网辅助服务 28

3.1.5发电权交易 28

3.2初期第二步 31

3.2.1日前电量交易 31

3.2.2实时电量交易 37

第4章 计量、结算与违约补偿 41

4.1计量 41

4.2 违约补偿 42

4.3 结算 44

4.3.1 电量结算 44

4.3.2 电费结算 46

4.3.3 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 46

第5章 信息发布 47

5.1 信息发布的原则 47

5.2 需要发布的信息 47

5.2.1市场运营信息 47

5.2.2市场总结信息 48

5.2.3 电网运行信息 49

第6章 调度与运行管理 50

第7章 不可抗力与市场干预 50

7.1 电网异常状态 51

7.2 电网异常状态处理步骤 53

7.3 电网紧急处理测试 54

7.4 不可抗力 54

附件一: 56

附件二: 58



  第1章 总则

  为保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规范初期电力市场,实现由市场运营初期向中期顺利过渡,保障市场成员的合法利益,依据《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所有市场成员和市场交易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2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两个步骤,逐步开放。

  1、第一步,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日前竞价条件时,实行有限电量按月竞价上网,开放月合同电量交易,根据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成熟程度,逐步开放发电权转让交易。其它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合理核定,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

  2、第二步,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具备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条件、市场主体熟知本规则、市场发展较为成熟时,开放日前交易、实时交易市场。

  第3条 区域电力市场运作由初期的第一步骤进入第二步骤,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决定并宣布。

  第4条 本规则试用期半年,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有关条款,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即行生效。本规则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5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原规定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地方暂时执行临时条款,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

  1、本规则的某项规定严重损害市场成员权益;

  2、本规则存在漏洞,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3、其他紧急情况。

  第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发布本规则的临时条款时,应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临时条款的理由、列举详细的证据,并及时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核备。

  第7条 临时条款有效期默认为十五天,十五天内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决定撤销所发布的临时条款,或者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修改本规则。

  第8条 在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期满前,东北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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