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04-29 23:41: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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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监市场[2004]10号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规范华东电力市场,维护华东电力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电力市场秩序,保护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东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和《华东电力市场试点方案》(电监市场[2003]4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东电力市场。
第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电监会授权,按照依法、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监管对象包括华东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华东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在华东电力市场注册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经核准的区外购售电企业、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
第六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的内容包括普遍监管和专项监管。普遍监管是指针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一般行为的监管;专项监管是指针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特定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实施普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
(二) 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三) 签订和执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四) 执行有关电价和各类辅助服务收费的情况;
(五) 市场交易行为及电费结算情况;
(六) 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八) 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在华东电力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二) 企业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的情况;
(三)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四) 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 提供调峰、调频、备用、无功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第九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
(二) 企业成本变动及收益情况;
(三) 所属发电厂、变电站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四) 所属发电厂的发电和收益情况;
(五) 执行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 组织华东电网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情况;
(三) 按市场规则组织电力交易和结算的情况;
(四) 管理市场注册的情况;
(五) 市场干预情况;
(六) 电网安全约束的合理性;
(七) 电能计量情况。
第十一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区外购售电企业执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经核准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购售电合同和输电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章 运营规则管理
第十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拟定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监会批准后执行。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与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建议,报国家电监会批准:
(一)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 华东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 华东电力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四)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与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一)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中相应的条款作了修改;
(二) 市场环境变化,相关细则需要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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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规范华东电力市场,维护华东电力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电力市场秩序,保护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东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和《华东电力市场试点方案》(电监市场[2003]4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东电力市场。
第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电监会授权,按照依法、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监管对象包括华东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华东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在华东电力市场注册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经核准的区外购售电企业、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
第六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的内容包括普遍监管和专项监管。普遍监管是指针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一般行为的监管;专项监管是指针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特定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实施普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
(二) 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三) 签订和执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四) 执行有关电价和各类辅助服务收费的情况;
(五) 市场交易行为及电费结算情况;
(六) 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八) 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在华东电力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二) 企业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的情况;
(三)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四) 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 提供调峰、调频、备用、无功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第九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
(二) 企业成本变动及收益情况;
(三) 所属发电厂、变电站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四) 所属发电厂的发电和收益情况;
(五) 执行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 组织华东电网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情况;
(三) 按市场规则组织电力交易和结算的情况;
(四) 管理市场注册的情况;
(五) 市场干预情况;
(六) 电网安全约束的合理性;
(七) 电能计量情况。
第十一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区外购售电企业执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经核准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购售电合同和输电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章 运营规则管理
第十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拟定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监会批准后执行。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与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建议,报国家电监会批准:
(一)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 华东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 华东电力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四)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与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一)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中相应的条款作了修改;
(二) 市场环境变化,相关细则需要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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