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07-11-13 14:33:15 来源:电监会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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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办市场函〔2007〕275号
各派出机构,广东、河南省发改委,江苏、四川、贵州省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的规定,我会起草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11月15日前反馈我会。
联系人:陈大宇
电 话:010-66597346,918127346(微波)
传 真:010-66023677
邮 件:fadian@serc.gov.cn
附件: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7.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落实,满足有关各方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需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地区的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第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公开节能发电调度相关信息,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中的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时间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日。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实施时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方式包括网站、信息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书面材料、厂网联席会议等。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为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提供帮助。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系统或通过其他媒介披露调度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对象的不同,实施信息分类披露。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节能发电调度的相关信息,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组日发电组合方案及其调整情况;
(二)发电厂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
(三)日电力负荷预测数据;
(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检修情况;
(五)电网安全校核调整情况;
(六)电网损耗情况;
(七)发电机组排序表、关停小火电机组明细、节能效果;
(八)机组日发电出力曲线;
(九)并网发电厂考核和补偿情况;
(十)全网发电信息、电力负荷需求;
(十一)机组上网电价;
(十二)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
(十三)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十四)节能发电调度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每月8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公布上月电网出现紧急和异常情况时对机组组合所作的调整。
第十三条 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公布上月机组的能耗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受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委托,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日电力负荷预测工作的情况下,需于每日10:00前,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公布次日的96点电力负荷预测曲线。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日16:00前,将次日机组发电曲线下达各发电厂,并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次日机组发电组合方案。
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每日16:00前,将各区域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抄报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
各派出机构,广东、河南省发改委,江苏、四川、贵州省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的规定,我会起草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11月15日前反馈我会。
联系人:陈大宇
电 话:010-66597346,918127346(微波)
传 真:010-66023677
邮 件:fadian@serc.gov.cn
附件: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7.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落实,满足有关各方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需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地区的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第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公开节能发电调度相关信息,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中的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时间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日。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实施时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方式包括网站、信息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书面材料、厂网联席会议等。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为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提供帮助。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系统或通过其他媒介披露调度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对象的不同,实施信息分类披露。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节能发电调度的相关信息,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组日发电组合方案及其调整情况;
(二)发电厂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
(三)日电力负荷预测数据;
(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检修情况;
(五)电网安全校核调整情况;
(六)电网损耗情况;
(七)发电机组排序表、关停小火电机组明细、节能效果;
(八)机组日发电出力曲线;
(九)并网发电厂考核和补偿情况;
(十)全网发电信息、电力负荷需求;
(十一)机组上网电价;
(十二)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
(十三)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十四)节能发电调度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每月8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公布上月电网出现紧急和异常情况时对机组组合所作的调整。
第十三条 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公布上月机组的能耗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受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委托,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日电力负荷预测工作的情况下,需于每日10:00前,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公布次日的96点电力负荷预测曲线。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日16:00前,将次日机组发电曲线下达各发电厂,并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次日机组发电组合方案。
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每日16:00前,将各区域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抄报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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