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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政策推动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2007-08-02 16:17: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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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7月4日,国家发展改委委办公厅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以发改办环资[2007]1570号文,印发了供于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了《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通知要求五大发电集团公司按照《方案》有关要求,抓紧推荐试点项目,并填写《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推荐表》;符合相关条件参加特许经营试点的专业化脱硫公司,填写《脱硫公司申请参加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登记表》。

    《方案》指出,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脱硫公司,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

    《方案》指出,火电厂烟气脱硫引入特许经营模式,对于提高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实现烟气脱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目前火电厂烟气脱硫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市场主体、技术水平等情况看,已具备了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但从整体上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必要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发电企业是环保责任主体,承担二氧化硫减排的法律责任。发电企业通过合同约束,使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烟气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完成合同约定的脱硫任务,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    

    (二)坚持在现有经济政策框架下开展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原则。国家规定的脱硫电价和相关优惠政策原则上由脱硫公司全额享受。由于发电企业原因造成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的脱硫电价和经济处罚由发电企业承担;由于专业化脱硫公司原因造成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的脱硫电价和经济处罚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用地由发电企业无偿提供。脱硫副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专业化脱硫公司全额享受。与脱硫设施运行相关的水、电、汽等按厂用价格结算。以上利益关系,发电企业与专业化脱硫公司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予以明确。

    (三)坚持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落实已有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为加强试点的监管,所有试点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烟气脱硫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方案》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成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参加试点工作的集团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试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发电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试点实施工作,建立试点工作实施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抓试点工作,一名联络员加强与工作协调小组的联系。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也将及时做出调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要配合做好试点的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跟踪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考核评估意见。

    此次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主要依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开展。原则上选取经国家核准的20万千瓦及以上新、扩、改建火力发电机组配套的脱硫设施作为试点对象,对于具备条件的在建和已投运的脱硫设施亦可纳入试点范围。    

    《方案》指出,各发电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好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的推荐工作。每个发电集团公司原则上推荐2个项目,并填报《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推荐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筛选确定试点项目,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公布试点项目名单。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脱硫技术,优先考虑列入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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