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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打击下新疆涉电案仍创新高 行动为何没见效

  2007-05-24 13:49:1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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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闻快读

    仅4个地州市一季度发生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就达到去年新疆全区同期发案数的总和,这个数字与一年比一年力度不断加大的专项整治打击行动极不相称。专项行动中破获了大批涉电案件,但这一切并未阻止新疆涉电案件高发
之势。

    犯罪分子为什么有恃无恐?整治行动又为何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

    □电力企业保护力量不足无法有效保护

    □废品收购站脱离监管视线成销赃渠道

    □没有建立起一个常态的依法治理机制

    “今年第一季度,仅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塔城地区4个地州市,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32起,达到去年全区同期发案数的总和,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其中,盗窃电力设施案件较去年同期上升了32%。”新疆电力公司保卫处处长卢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起这个数据也显得十分无奈。

    据介绍,几年前新疆就成立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开展了专项整治打击行动等一系列举措,破获了大批涉电案件,但这一切并未阻止新疆涉电案件高发之势。

    犯罪团伙专业化系列化

    记者从权威部门得到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新疆各地破获的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外来流动人员作案占九成,而且大都是团伙,组织有序,分工明确,甚至可以带电专业化作业实施盗窃,而盗窃造成的后果则更加严重。

    在新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涉案地区最广的特大破坏电力设备集团案――2006年“3・15”案件中,犯罪团伙成员以四川、河南、安徽来疆的农民、无业人员为主,多为文盲,年龄在20至45岁之间。他们以同乡、亲戚为纽带纠集成团伙,共有成员21名,人赃分离运输,就地冶炼成铝锭销售。该团伙共有大小车辆6辆,带电作业工具齐全,有所谓的“工程师”、“踩点绘图师”、“卷线工”等,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

    经法院认定,从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该团伙在新疆各地疯狂盗割高压输电导线,共作案83起,盗窃输电导线价值200余万元。其中,2003年11月30日晚,在乌鲁木齐乌拉泊水库盗窃正在运行的输电导线,结果造成水厂停产506小时31分钟,损失水11万余立方米,乌鲁木齐几乎全市自来水中断的严重后果。

    新疆电力公司保卫处提供的数字显示,2004年以来,新疆全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高发,并呈逐年上升势头。

    2006年仅变压器被盗就达325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60%,被盗输电导线达66.8公里,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50%。

    记者从新疆公安机关得到的数字是,仅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新疆公安机关在为期3个月的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中,就破获案件438起,打掉犯罪团伙4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4名,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新疆电力公司保卫处副处长李明伟分析认为,新疆区内部分供电设备、输电线路,跨越荒漠戈壁等人烟稀少地区,如号称世界上最长输电线路的克―奇线长达三百多公里,分布在这些地区的线路一旦被盗,造成损失较大,影响全线供电的同时,很难及时发现。而自治区及各地州现有电力企业专职保护人员不足二百人,无法满足有效保护的需要。

    靠废品收购站销赃“变现”

    新疆电力公司保卫处处长卢建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内金属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目前一公斤铜售价就达百元左右。犯罪分子疯狂盗窃电力设备得手后,一些废品收购站低价收购,再高价卖给那些急需原料的小型冶炼厂,从而形成了盗――运――销一条龙的链条。

    卢建说,由于废品收购站实行的是松散型管理,工商部门对他们非法收购行为没办法打击。公安部门虽有权打击其收赃行为,却不是行业主管单位,苦于无法掌握废品收购站的数量、地点等具体情况,难以获得其非法收购活动的案件线索。这容易使废品收购站脱离执法部门的监管视线。

    缺少依法治理常态机制

    “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主要是通过领导小组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以严打专项整治等方式开展工作,没有建立起一个常态的依法治理机制。这就造成专项打击过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又大幅反弹,且呈高发态势。”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认为,应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执法主体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机构;规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立案、处理、定罪等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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