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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

  2007-04-26 08:31:31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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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武勇 毛海峰 方烨  

  “窃电主体不断扩大,已从农村用户、一般城乡居民、小炼铁厂、小型加工厂、小商店、小餐厅等四小企业,发展到居民小区、物业公司、国有企业,甚至学校。窃电数额也触目惊心,由数百元、数千元发展到数十万元、数百万元。”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邹学仁说。
  记者日前在宁夏、陕西和甘肃等地区调研时发现,在我国发电量最大的西北地区,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已经威胁到电力企业正常生产及电网安全运行,并严重影响了社会用电和经济发展。

    半年损失一千万元

  西北五省(区)面积占全国面积1/3,电力设施分布广,供电范围大,且人烟稀少,经济欠发达,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几率高,而且呈直线上升态势,经济损失也不断增大。据统计,2005年西北电网系统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494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69万多元。2006年上半年,发案914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6万多元。
  据记者调查,2006年,银川市电力部门查获设施蓄意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14起,过失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22起,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20起。另外还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行为1185起,损失806.18万元。宁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过去的五年里总量达到了131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6万余元,是1991年到2001年损失的十倍。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新闻中心的李亚琳说,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犯罪活动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更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致命威胁,破坏了供用电秩序,严重干扰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西北大学博士生导师、陕西省行政学院教授曹钢说,当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发案率居高不下,而且案件中以团伙作案为最,犯罪手段也更专业化。并且呈立体发案特征,不但农村地区案件多发,城市电网被盗案件也有所上升。另外,电力设施特别是输电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情况也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许多危害。

    “电耗子”为何如此嚣张

  “电耗子”为何如此嚣张?曹钢一针见血地指出,电力法规的权威性、可操作性不够,与其他法规存在一定抵触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最大障碍。比如,《刑法》对涉电犯罪司法解释不够,操作性不强。目前执行的《电力法》是电力体制改革以前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很多涉电案件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这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起不到震慑作用。还有就是《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上的规定存在一定抵触。
  陕西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局基建部主任孙天力认为,西部大开发以来,各地都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本来《电力法》规定电线下不能种植乔木,可许多地方部门光顾种树不管电力安全,一到春天就在高压线下种树。“三五年过去,当这些树影响电力安全时,我们去砍树就是破坏生态环境,需要罚款,一般是树木价值的五到十倍,遇到绿化树,价格高得出奇,我们根本赔不起。”
  此外,记者了解到,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主体缺位、责任不明也是原因之一。各级地方政府经贸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专业技术等原因,很少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一些地方政府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已基本不开展活动。工作中,各级政府、公安、企业各自的职责不清,公安机关与电力企业治安保卫在此项工作的配合上存在不衔接之处。虽然各地也开展集中打击专项整治,但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逐渐不断升级的局面。
  宁夏电力公司保卫处处长梁延春分析,由于以前电力是在电力部或水电部、能源部等中央政企不分的体制下运作,一些地方政府一直认为这些单位与他们无关,以至电力体制改革、政企分开乃至网厂分开、电网企业独立运作后,少数部门和个人依然认为保护电力设施是电力企业的事,设施被盗、被破坏是电力企业的损失,与己无关,对电力企业反映的“树障、路障、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一些地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据调查,西北电力设施中几十万公里的线路分布在野外,巡查防护难度大,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是客观原因。而电力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弱化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些电力企业内部保卫机构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被撤销、合并,企业本身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缺乏重视,加之电力设施防盗手段落后,造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

    电力法规亟待修订

  曹钢说,要想保护好电力设施,必须尽快修订《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应遵循有利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思路,并适当加大对破坏电力设施案犯的惩罚力度,使得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依法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西北电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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