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发布《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
2007-05-08 11:40: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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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4月6日,国家电监会在京召开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暨发布《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会议。本次会议旨在总结2006年度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工作,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厂网协调运行,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稳定、和谐、公平的厂网关系,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在会上要求下一阶段重点抓好四项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三公”调度交易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制度;从实际出发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围绕国家中心工作,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担负责任,依法监管,创造公平的市场秩序。
会上,国家电监会发布了《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披露了电力调度交易信息公开、直调电厂电量安排、辅助服务、运行考核资金(电量)及使用等情况。
《通报》指出,从电力调度交易信息公开情况看,2006年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出台了相应的工作细则和实施办法;从直调电厂电量安排情况看,2006年,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总体上能够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安排电力生产, 各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基本签订了年度购售电合同,并较为严格地执行合同;从辅助服务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发电企业能够从大局出发,在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舯情况下, 服从调度指令,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从运行考核资金(电量)及使用情况看,2006年大多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为保证安全生产、维护发电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作出了积极贡献。
《通报》指出,电力“三公”调度交易目前还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不能满足电力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的信息需求。部分地区跨省交易结算信息、发电企业峰谷分时电量划分情况、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情况、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及考核资金使用情况等尚未纳入电力“三公”调度交易信息公开的范畴。
二是合同电量调整体现公平原则不够。对 比部分地区发电企业的年度实际发电量与年合 同电量,发现这些地区不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增加比例相差较大。其中有机组投产推迟、检修增加、电网约束、供需形势变化的原因,也有地方政策影响和年度电量调整不够公平等原因。
三是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目前,辅助服务普遍维持厂网不分时的调用和提供方式,不能适应厂网分开新形势的需要。
四是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各地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差异,奖罚的力度方式也不统一,亟须加以统一规范。个别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考核工作不够规范,考核及奖罚情况没有定期公布,考核奖罚资金(电量)没有落实;个别地区在具体操作中,采取扣减实际发电量而奖励计划发电量指标的方式进行奖罚考核;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运行情况没有进行考核。
五是部分电力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大部分地区年度购售电合同备案情况较好,但也有少数地区备案情况仍然较差,其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尚未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此外,少数省份年度购售电合同签订不够及时。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稳定、和谐、公平的厂网关系,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在会上要求下一阶段重点抓好四项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三公”调度交易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制度;从实际出发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围绕国家中心工作,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担负责任,依法监管,创造公平的市场秩序。
会上,国家电监会发布了《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披露了电力调度交易信息公开、直调电厂电量安排、辅助服务、运行考核资金(电量)及使用等情况。
《通报》指出,从电力调度交易信息公开情况看,2006年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出台了相应的工作细则和实施办法;从直调电厂电量安排情况看,2006年,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总体上能够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安排电力生产, 各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基本签订了年度购售电合同,并较为严格地执行合同;从辅助服务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发电企业能够从大局出发,在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舯情况下, 服从调度指令,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从运行考核资金(电量)及使用情况看,2006年大多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为保证安全生产、维护发电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作出了积极贡献。
《通报》指出,电力“三公”调度交易目前还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不能满足电力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的信息需求。部分地区跨省交易结算信息、发电企业峰谷分时电量划分情况、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情况、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及考核资金使用情况等尚未纳入电力“三公”调度交易信息公开的范畴。
二是合同电量调整体现公平原则不够。对 比部分地区发电企业的年度实际发电量与年合 同电量,发现这些地区不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增加比例相差较大。其中有机组投产推迟、检修增加、电网约束、供需形势变化的原因,也有地方政策影响和年度电量调整不够公平等原因。
三是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目前,辅助服务普遍维持厂网不分时的调用和提供方式,不能适应厂网分开新形势的需要。
四是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各地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差异,奖罚的力度方式也不统一,亟须加以统一规范。个别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考核工作不够规范,考核及奖罚情况没有定期公布,考核奖罚资金(电量)没有落实;个别地区在具体操作中,采取扣减实际发电量而奖励计划发电量指标的方式进行奖罚考核;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运行情况没有进行考核。
五是部分电力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大部分地区年度购售电合同备案情况较好,但也有少数地区备案情况仍然较差,其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尚未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此外,少数省份年度购售电合同签订不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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