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正式出台
2005-09-07 16:22:38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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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9月6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新闻发布会,对不节能企业责令停产或关闭。同时配备了节能专用车,并设立了投诉电话0931―8458866。标志着甘肃省的节能行政执法已经正式启动。
据悉,甘肃省经济结构是以能源生产为主的高耗能重型结构,无论是在能源消耗强度还是在能源利用上,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都有着不小的差距;去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耗电6730千瓦时,是全国平均水平2750千瓦时的2.4倍多。
《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对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省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予以查处:一是用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二是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监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是新建建筑工程未设计安装热能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设备购置价格5%―10%的罚款;五是未按照规定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是使用能源实行包费制的,责令取消包费制,处以1万元上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证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公正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高 卫)
据悉,甘肃省经济结构是以能源生产为主的高耗能重型结构,无论是在能源消耗强度还是在能源利用上,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都有着不小的差距;去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耗电6730千瓦时,是全国平均水平2750千瓦时的2.4倍多。
《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对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省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予以查处:一是用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二是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监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是新建建筑工程未设计安装热能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设备购置价格5%―10%的罚款;五是未按照规定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是使用能源实行包费制的,责令取消包费制,处以1万元上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证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公正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高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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