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
2003-04-28 11: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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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同时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在建设中违章建设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已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引起了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重视,为此该委员会专门印发了《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近日以生产输电[2003]11号文转发了该《通知》,同时向系统各单位提出: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三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制,制定整治方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二、抓住机遇,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单位要在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做好电力线路设施外挂线路装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核查整顿的基础上,对于未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三线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解决遗留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城乡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三、规范建设、依法管理。在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业扩、一户一表、通信等工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同时加强对运行中的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通知要求自2003年4月起,新建三线不允许再出现新的违章交越、搭挂的问题出现。
各单位在整治过程中如发现对规章制度有疑问或修改建议时,请随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反映。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城乡电网改造、"村村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等三大工程,对于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的建设和架设过程中,违章交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导致的强电侵入电信机房烧毁设备、引发火灾、中断信号、中断电气化铁路正常运输和电力线路短路、倒杆、停电,以及检修维护人员触电伤亡等事故越来越多,已成为威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为更好地解决"三线"交越、搭挂问题及存在的隐患,保证作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行,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三线"交越、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搞好"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三线"的安全与畅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同时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与社会稳定。解决和治理好"三线"违章交越、搭挂中的事故隐患,对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开发"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并要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三)"三线"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内部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有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三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具体承担隐患整治责任。
(五)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三线"路由的审批管理,对因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和搭挂的,要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
二、"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57)电设电字第224号]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规定,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进行整改。
(二)自2003年4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允许出现新的建章交越和搭挂;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必须经过先建方或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交越、搭挂。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路由时要做好统一规划安排。
(三)对2003年4月以前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支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三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制,制定整治方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二、抓住机遇,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单位要在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做好电力线路设施外挂线路装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核查整顿的基础上,对于未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三线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解决遗留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城乡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三、规范建设、依法管理。在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业扩、一户一表、通信等工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同时加强对运行中的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通知要求自2003年4月起,新建三线不允许再出现新的违章交越、搭挂的问题出现。
各单位在整治过程中如发现对规章制度有疑问或修改建议时,请随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反映。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城乡电网改造、"村村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等三大工程,对于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的建设和架设过程中,违章交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导致的强电侵入电信机房烧毁设备、引发火灾、中断信号、中断电气化铁路正常运输和电力线路短路、倒杆、停电,以及检修维护人员触电伤亡等事故越来越多,已成为威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为更好地解决"三线"交越、搭挂问题及存在的隐患,保证作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行,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三线"交越、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搞好"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三线"的安全与畅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同时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与社会稳定。解决和治理好"三线"违章交越、搭挂中的事故隐患,对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开发"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并要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三)"三线"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内部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有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三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具体承担隐患整治责任。
(五)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三线"路由的审批管理,对因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和搭挂的,要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
二、"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57)电设电字第224号]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规定,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进行整改。
(二)自2003年4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允许出现新的建章交越和搭挂;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必须经过先建方或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交越、搭挂。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路由时要做好统一规划安排。
(三)对2003年4月以前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支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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