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售电公司分类监管,南方能监局制定《监管办法》(附文件)
6月12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出《关于对<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对于该局制定的《监管办法》向各主体征求意见。
观茶君注意到,这一《监管办法》虽然名为对售电公司的监管,但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对电力市场特别是售电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因此,或许可以更名为《售电市场监管办法》。
观茶君觉得,该《监管办法》有不少亮点。尤其是下面几点:
一是将三类售电公司均列为监管对象,在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有配网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分别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区别于独立售电公司。明确要求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应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则只要求“其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离”;对于发电企业设立的售电公司,则要求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实现人、财、物独立”;针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能利用自身输配电业务资源干预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自由选择的情况,特别提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不同售电公司的特点而采取的不对称管制措施,也是建设公平电力市场所必需采取的措施。
二是将批发市场交易行为监管、零售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等均纳入监管范畴,并特别提出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三是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其中信息报送、信用监管等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电力市场的建设必须以有效监管为基本保障。观茶君希望,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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