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钢丝”上跳舞----红河供电局尽力做好电费回收与增供扩销间的平衡
2012-08-22 10:09: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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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今年以来,受世界经济形势恶化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增多,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红河供电局在完成年度售电目标及增供扩销工作中面临着严峻形势。与此同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稳定,也让红河供电局的电费回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在电费回收风险管控与增供扩销的两难选择间,红河供电局犹如钢丝上的舞者,尽力做好电费回收与增供扩销间的平衡......
截止2012年7月,红河供电局累计完成售电量73.38亿千瓦时,同比增加4.7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7%。按目前的形势估计,若年内不发生较大负荷停产或欠费停电等异常情况,预计红河供电局2012年全年可完成州内售电量134.35亿千瓦时,比省网公司下达给红河供电局的年度售电量指标少5.65亿千瓦时,增供扩销压力骤然加大。
而红河州主要耗电产品的市场情况,除黄磷价格在平稳波动外,钢铁、有色金属、铁合金、水泥等产品的市场价格却在下滑,有的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萎靡不振的市场,让各相关生产厂家的停产意愿进一步加大,在给红河供电局增供扩销带来难度的同时,也加大了红河供电局电费回收的风险。
进入七月以来,红河电网范围内就有石屏县永益锰业公司、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泸西伟洪吉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单位拖欠电费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红河供电局的高度重视。专门于8月14日召开了红河供电局电费回收风险管控会议。三个责任单位分别就三家客户欠费事件经过、暴露的问题及后续改进措施进行了通报。局领导并对红河电网的电费回收管控提出了转变观念,在做好增供扩销工作的同时,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的明确要求。
红河供电局要求各单位的电费回收工作,要由分管营销的领导负责,组织人员分析2012年上半年电费回收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掌握欠费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适时调整欠费回收策略。通过多次抄表结算,预付电费、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等措施,保证电费资金按时足额回收。二要严格执行抄表周期,增加抄表次数,降低经营风险。针对用电量较大或者电费回收风险较大的客户,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每月多次抄表结算催收电费,抄表日期在月度中均衡安排。第三要合理确定并收取预付电费,加强重点客户经营情况跟踪,确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形成呆坏账。各单位可依据《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客户用电量收取预付电费,并通过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进行明确,一旦预付电费用于抵扣电费,立即采取催收措施防范电费回电风险。对预付电费未按时缴纳的客户,要加强沟通联系,必要时可采取停电催缴方式催收预付电费。第四,对欠费客户,要依法按照催费流程开展催费业务,切实需要要采用停电措施时,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收集、保管相关证据,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程序合法。第五各单位要以认真履职、切实负责为切入点,把电费回收工作层层分解并落实到位,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奖惩到人,依法保障供电企业合法权益。对于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甚至停产、破产的客户,各单位要及时介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做好停产前电费保全工作。
截止2012年7月,红河供电局累计完成售电量73.38亿千瓦时,同比增加4.7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7%。按目前的形势估计,若年内不发生较大负荷停产或欠费停电等异常情况,预计红河供电局2012年全年可完成州内售电量134.35亿千瓦时,比省网公司下达给红河供电局的年度售电量指标少5.65亿千瓦时,增供扩销压力骤然加大。
而红河州主要耗电产品的市场情况,除黄磷价格在平稳波动外,钢铁、有色金属、铁合金、水泥等产品的市场价格却在下滑,有的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萎靡不振的市场,让各相关生产厂家的停产意愿进一步加大,在给红河供电局增供扩销带来难度的同时,也加大了红河供电局电费回收的风险。
进入七月以来,红河电网范围内就有石屏县永益锰业公司、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泸西伟洪吉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单位拖欠电费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红河供电局的高度重视。专门于8月14日召开了红河供电局电费回收风险管控会议。三个责任单位分别就三家客户欠费事件经过、暴露的问题及后续改进措施进行了通报。局领导并对红河电网的电费回收管控提出了转变观念,在做好增供扩销工作的同时,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的明确要求。
红河供电局要求各单位的电费回收工作,要由分管营销的领导负责,组织人员分析2012年上半年电费回收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掌握欠费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适时调整欠费回收策略。通过多次抄表结算,预付电费、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等措施,保证电费资金按时足额回收。二要严格执行抄表周期,增加抄表次数,降低经营风险。针对用电量较大或者电费回收风险较大的客户,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每月多次抄表结算催收电费,抄表日期在月度中均衡安排。第三要合理确定并收取预付电费,加强重点客户经营情况跟踪,确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形成呆坏账。各单位可依据《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客户用电量收取预付电费,并通过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进行明确,一旦预付电费用于抵扣电费,立即采取催收措施防范电费回电风险。对预付电费未按时缴纳的客户,要加强沟通联系,必要时可采取停电催缴方式催收预付电费。第四,对欠费客户,要依法按照催费流程开展催费业务,切实需要要采用停电措施时,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收集、保管相关证据,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程序合法。第五各单位要以认真履职、切实负责为切入点,把电费回收工作层层分解并落实到位,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奖惩到人,依法保障供电企业合法权益。对于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甚至停产、破产的客户,各单位要及时介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做好停产前电费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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