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研究
2008-04-03 10:01: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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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摘要]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国政府对能源管理都高度重视,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体制。然而,我国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改革迫在眉睫。因此,应该从我国能源管理的现实出发,积极借鉴国外能源管理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建立集中管理、监管分立、法律完备、协调高效的能源管理体制。
[关键词]能源管理体制;能源监管;能源管理机构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863(2008)03-0098-03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确立,能源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越来越重要。但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我国能源管理不但没有加强反而削弱了,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已经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改革迫在眉睫。因此,研究外国能源管理体制,为我国能源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能源管理体制
美国实行的是国家高级别集中型能源管理模式,即由国家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能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能源部是美国联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家综合能源战略和政策。具体职责包括:收集、分析和研究能源信息,提出能源政策方案和制定能源发展与能源安全战略,研究开发安全、环保和有竞争力的能源新产品,管理核武器、核设施及消除核污染,负责石油战略储备和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对油气资源开发、储运、油品加工、环境治理等方面作监管分析、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等。该部下设14个职能部门,约有1万多名政府雇员。[1]
除能源部外,美国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矿产管理局、联邦环保署、劳工部及运输部等其他政府部门也负有部分油气资源管理的职责。
美国实行政监分离的能源监管体制。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该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期5年。委员会共有5名委员,下设6个专业监管办公室,总计有各类专业人员1200名左右。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制定联邦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监管政策及实施监管。它主要拥有以下权力:市场准入审批的权力;价格监管的权力;受理业务申请的权力;受理举报投诉的权力;行使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的权力等。[2]此外,该委员会还负责就监管事务进行听证和争议处理等。
美国的能源监管权分属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它们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以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管理为例,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建设和运营实行行政审批制。全美跨国和跨州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的管理工作,如对国际和州际大中型管道建设及运营企业的经济、技术、环保能力的审查,对跨洲管道建设地点的选择和放弃运营后的设施清除的审查和监督,对跨洲管网运输公司制定的运输服务质量、数量标准和服务费率的审查和监督等,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承担。而完全位于一州境内的油气运输管道管理工作则由州政府负责。
为了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天然气法》。此后,美国联邦政府又陆续制定了《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等法律法规。此外,美国还有与能源监管相关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雷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
二、加拿大能源管理体制
加拿大实行的是资源所有权、处置权和管理权基本一致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其使命是确保能源发展与环境、社会目标的协调,促进可持续和可替代能源的发展,构建全面的能源监管体制框架。具体职责主要有:(1)向加拿大人提供最前沿的地球科学知识,引导和帮助加拿大人合理使用国家资源,减少成本,保护环境和开发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2)建立和保持有加拿大特色的土地和资源观念,以便所有的加拿大人都能够很容易地接受最新的经济、环境和科学信息;(3)制定政策法规,确保加拿大自然资源部门在环境、贸易、经济、国土、科学和技术发展等问题上为社会提供最经济的服务,并保护加拿大人环境、健康和生命安全;(4)同其他国家和国家性组织一起,提高加拿大在国际上的影响,帮助加拿大承担对自然资源的义务,不断为加拿大产品、服务和技术开拓市场。[3]
此外,为了确保国家能源政策的落实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加拿大联邦政府早在1959年就建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对加拿大联邦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电力行业实行监管。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1)市场准入许可和收费;(2)市场分析和咨询;(3)制定能源监管的政策目标和具体的监管政策。[4]该委员会隶属于自然资源部,通过自然资源部长向议会报告工作。但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它不受自然资源部的行
[关键词]能源管理体制;能源监管;能源管理机构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863(2008)03-0098-03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确立,能源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越来越重要。但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我国能源管理不但没有加强反而削弱了,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已经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改革迫在眉睫。因此,研究外国能源管理体制,为我国能源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能源管理体制
美国实行的是国家高级别集中型能源管理模式,即由国家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能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能源部是美国联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家综合能源战略和政策。具体职责包括:收集、分析和研究能源信息,提出能源政策方案和制定能源发展与能源安全战略,研究开发安全、环保和有竞争力的能源新产品,管理核武器、核设施及消除核污染,负责石油战略储备和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对油气资源开发、储运、油品加工、环境治理等方面作监管分析、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等。该部下设14个职能部门,约有1万多名政府雇员。[1]
除能源部外,美国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矿产管理局、联邦环保署、劳工部及运输部等其他政府部门也负有部分油气资源管理的职责。
美国实行政监分离的能源监管体制。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该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期5年。委员会共有5名委员,下设6个专业监管办公室,总计有各类专业人员1200名左右。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制定联邦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监管政策及实施监管。它主要拥有以下权力:市场准入审批的权力;价格监管的权力;受理业务申请的权力;受理举报投诉的权力;行使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的权力等。[2]此外,该委员会还负责就监管事务进行听证和争议处理等。
美国的能源监管权分属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它们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以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管理为例,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建设和运营实行行政审批制。全美跨国和跨州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的管理工作,如对国际和州际大中型管道建设及运营企业的经济、技术、环保能力的审查,对跨洲管道建设地点的选择和放弃运营后的设施清除的审查和监督,对跨洲管网运输公司制定的运输服务质量、数量标准和服务费率的审查和监督等,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承担。而完全位于一州境内的油气运输管道管理工作则由州政府负责。
为了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天然气法》。此后,美国联邦政府又陆续制定了《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等法律法规。此外,美国还有与能源监管相关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雷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
二、加拿大能源管理体制
加拿大实行的是资源所有权、处置权和管理权基本一致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其使命是确保能源发展与环境、社会目标的协调,促进可持续和可替代能源的发展,构建全面的能源监管体制框架。具体职责主要有:(1)向加拿大人提供最前沿的地球科学知识,引导和帮助加拿大人合理使用国家资源,减少成本,保护环境和开发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2)建立和保持有加拿大特色的土地和资源观念,以便所有的加拿大人都能够很容易地接受最新的经济、环境和科学信息;(3)制定政策法规,确保加拿大自然资源部门在环境、贸易、经济、国土、科学和技术发展等问题上为社会提供最经济的服务,并保护加拿大人环境、健康和生命安全;(4)同其他国家和国家性组织一起,提高加拿大在国际上的影响,帮助加拿大承担对自然资源的义务,不断为加拿大产品、服务和技术开拓市场。[3]
此外,为了确保国家能源政策的落实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加拿大联邦政府早在1959年就建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对加拿大联邦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电力行业实行监管。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1)市场准入许可和收费;(2)市场分析和咨询;(3)制定能源监管的政策目标和具体的监管政策。[4]该委员会隶属于自然资源部,通过自然资源部长向议会报告工作。但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它不受自然资源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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