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如何应对“总量控制”
2005-10-22 15:34: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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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随着煤炭转换为电力比重的不断提高,电力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比例将进一步提高。为控制大气污染,国家在继续实行"达标排放"的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法》又提出了大气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将首当其冲。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一般认为,总量控制是将排入某一控制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在一定时间、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要求,通常以吨/年为表达单位;排放标准是将某一企业的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控制在一定浓度之内,通常以毫克/升、毫克/立方米、ppm(百万分之一)为表达单位。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如果一个区域内污染源过多,就有可能造成即使排放浓度都达标了但环境质量仍然会超标的情况。总量控制就是一种解决浓度达标而区域环境质量仍然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为解决跨区域的污染物输送(如酸雨)的一种有效手段。
两者的法律地位
于200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大气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确定了总量控制的法律地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就确定了法律地位。现行的新《大气法》与原规定相比,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要求,明确了超标排放不仅要限期治理而且要予以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大气法》第三十条对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给予了明确规定:对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而对已建企业,只规定了在"两控区"内,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并没有要求总量控制)。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区分法律对"新建、扩建"和"已建"企业的不同要求,正确区分"两控区"、"超标排放"与超"总量控制",以及"配套脱硫措施"和"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措施"的含义。
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在了解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以及不同的法律地位后,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对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在实际应用中采取积极的办法,有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依法制定总量控制办法与制(修)订排放标准
二、在制定总量控制办法和修订排放标准时应特别注意:(1)总量控制不能替代排放标准,同样排放标准不能替代总量控制,也不能把二者合二为一;(2)总量控制在"总量控制区"实行,因此不应任意扩大总量控制区范围;(3)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原则和《大气法》的规定,对总量分配应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时应区别对待,避免"一刀?quot;。
三、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总量控制中的作用核定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总量的任务是政府,因而在确定区域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事业单位时应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仅靠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达不到总量控制的最佳目的。
四、产业部门应充分利用总量控制进行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限制总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限制某一产业在某一地区、某一时间内的发展,这对于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产业部门应认真研究总量控制区的划分及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的各项规定,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充分利用产业政策、规划计划、项目决策等手段,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
五、企业应积极、主动参与总量分配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一般认为,总量控制是将排入某一控制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在一定时间、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要求,通常以吨/年为表达单位;排放标准是将某一企业的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控制在一定浓度之内,通常以毫克/升、毫克/立方米、ppm(百万分之一)为表达单位。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如果一个区域内污染源过多,就有可能造成即使排放浓度都达标了但环境质量仍然会超标的情况。总量控制就是一种解决浓度达标而区域环境质量仍然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为解决跨区域的污染物输送(如酸雨)的一种有效手段。
两者的法律地位
于200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大气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确定了总量控制的法律地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就确定了法律地位。现行的新《大气法》与原规定相比,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要求,明确了超标排放不仅要限期治理而且要予以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大气法》第三十条对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给予了明确规定:对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而对已建企业,只规定了在"两控区"内,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并没有要求总量控制)。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区分法律对"新建、扩建"和"已建"企业的不同要求,正确区分"两控区"、"超标排放"与超"总量控制",以及"配套脱硫措施"和"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措施"的含义。
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在了解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以及不同的法律地位后,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对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在实际应用中采取积极的办法,有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依法制定总量控制办法与制(修)订排放标准
二、在制定总量控制办法和修订排放标准时应特别注意:(1)总量控制不能替代排放标准,同样排放标准不能替代总量控制,也不能把二者合二为一;(2)总量控制在"总量控制区"实行,因此不应任意扩大总量控制区范围;(3)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原则和《大气法》的规定,对总量分配应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时应区别对待,避免"一刀?quot;。
三、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总量控制中的作用核定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总量的任务是政府,因而在确定区域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事业单位时应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仅靠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达不到总量控制的最佳目的。
四、产业部门应充分利用总量控制进行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限制总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限制某一产业在某一地区、某一时间内的发展,这对于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产业部门应认真研究总量控制区的划分及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的各项规定,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充分利用产业政策、规划计划、项目决策等手段,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
五、企业应积极、主动参与总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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