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建设难的成因探析
2009-05-19 10:40: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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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几年来,从事电网建设的人们都感到电网建设越来越难。一些地方出现了一方面电力需求十分迫切,而另一方面输电线路越来越难建设的矛盾局面。“先行官”不仅先行不了,而且大有“拖后腿”之势。因为电网建设项目的点多、线长、面宽。建设的全过程不仅伴随着土地占用、建设拆迁、环境污染这些极易触发社会矛盾和剧烈冲突的问题。而且,诸如承包纠纷、地界争议这些与工程毫不相干的问题也都借机添乱,处理不好就不让架线。仔细分析,有以下四点成因:
成因之一:大环境造就。
一方面,在中央“稳定压倒一切”、“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三令五申,“不能出现越级上访,在谁的辖区内出现越级上访就摘谁的乌纱帽。”因此,在基层党委政府形成了求稳怕乱的心理,只要没有上访的,不出现群体事件就有政绩。表现在处理电网建设的赔偿问题上一些地方一味迁就妥协,行政不采取措施,强制又没有手段,该出手时不出手。久而久之,让阻拦施工者得到了好处,老实人反而吃了亏。连锁反映的结果是电网建设越来越难。
另一方面,在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的前提下,这几年中央倾斜“三农”的富民政策,使承包经营土地的人们尝到了甜头,又陡增了人们珍惜土地的情结。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都给电网建设增加了难度。
成因之二:恶性循环而来。
由于基层政府的求稳怕乱心理,随着人们珍惜土地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加剧了建设与赔偿之间的矛盾,使得电建项目举步维艰,一次比一次更难。建设单位的“急脾气”在与基层政府的“慢性子”碰撞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被迫花钱“买路”而留下的“后遗症”造成恶性循环,使得本来就推不动的工作难上加难。若在甲地赔偿一千,在乙地绝不能少于两个五百;若答应张三一千,李四就敢给你要两千。建设单位为不停工或少停工所做的无奈选择,往往又被索赔者所利用,反过来加剧自己的负担,束缚自己的手脚。一般情况下,电建项目开工前,虽然政府都要召开会议部署,成立领导服务小组之类的组织。但这些安排部署往往距离百姓的利益要求甚远。等县长通过乡长找到“村长”,“村长”再做通村民的工作,一般要好几天的时间,更何况做不通的情况还很常见。因此,建设者们明知掏钱买的是“苦果”,为了节省更为昂贵的施工费用,只能不得已而为之。
成因之三:杆塔、拉线赔偿不规范所致。
电网建设的赔偿,在山东省依据的标准是鲁政办发〔2004〕51号和鲁价费发〔2006〕269号。然而,这个标准并未对杆塔、拉线永久占地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2006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给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复函明确:“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积极推进我省电网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其它省市的做法,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可以不征地,不办理用地预审。但杆、塔基用地要按照我省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和相关费用,依法维护农民利益。”该函件虽然对不征地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山东省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即: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也没有对杆塔、拉线永久占地的赔偿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近几年的赔偿实践中,因对杆塔、拉线永久占地的确定无依据可查,协商处理的结果往往又留下“后遗症”。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建设单位依据省《实施土地管理发》办法确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不仅不予认可,而且提出了许多看似合乎情理的要求,使得建设单位无法操作,处在非常无奈的境地。
成因之四:利益关系交织而形成。
电力部门对一个地方投资进行电网建设,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是支持的,但到了基层乡、镇政府却不尽然。笔者所在单位的上级公司近几年先后几次在我区五个乡镇范围内投资电网建设,乡镇一级没有提出利益主张的几乎没有,村这一级自不必说。土地经营者、转包者的利益要求就更为直接。呈现出各种利益关系交织,矛盾错综复杂的局面,哪一方满足不了都不能施工。除了乡、村、户、转包户这些基本的利益主体外,碰到有争议的土地,各方都得各得其所。
笔者单位2007年架设的一基35kV铁塔,就有两个乡、三个村、六个人主张利益,要求赔偿。原因是:该塔建在甲乡A村的地里;B村的人承包了该地;而要立这基塔需从乙乡C村的路上过,不仅“压坏了”C村的路,还“压坏了”C村某村民的函洞管;在塔附近一段路A、C两村各有一村民争议,其中争议的一方是从另一村民处承包的这一地段,发包者也提出利益主张。经过一个多月的断断续续,按下葫芦起来瓢,最终各方“争者有其钱”。而建设单位所做的“好事”,却只能当无名“英雄”,不能让各得其所的人们相互之间知道真相,否则,还会纠缠不休。
此外,各利益关系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互不信任也给建设单位带来很大麻烦。赔到户里,乡、村不同意;陪到乡里,村、户不同意;村委有想借机整治村民的,村民也有趁机难为村委的,而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结果,都得由建设单位“埋单”。
作者:赵观平
成因之一:大环境造就。
一方面,在中央“稳定压倒一切”、“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三令五申,“不能出现越级上访,在谁的辖区内出现越级上访就摘谁的乌纱帽。”因此,在基层党委政府形成了求稳怕乱的心理,只要没有上访的,不出现群体事件就有政绩。表现在处理电网建设的赔偿问题上一些地方一味迁就妥协,行政不采取措施,强制又没有手段,该出手时不出手。久而久之,让阻拦施工者得到了好处,老实人反而吃了亏。连锁反映的结果是电网建设越来越难。
另一方面,在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的前提下,这几年中央倾斜“三农”的富民政策,使承包经营土地的人们尝到了甜头,又陡增了人们珍惜土地的情结。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都给电网建设增加了难度。
成因之二:恶性循环而来。
由于基层政府的求稳怕乱心理,随着人们珍惜土地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加剧了建设与赔偿之间的矛盾,使得电建项目举步维艰,一次比一次更难。建设单位的“急脾气”在与基层政府的“慢性子”碰撞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被迫花钱“买路”而留下的“后遗症”造成恶性循环,使得本来就推不动的工作难上加难。若在甲地赔偿一千,在乙地绝不能少于两个五百;若答应张三一千,李四就敢给你要两千。建设单位为不停工或少停工所做的无奈选择,往往又被索赔者所利用,反过来加剧自己的负担,束缚自己的手脚。一般情况下,电建项目开工前,虽然政府都要召开会议部署,成立领导服务小组之类的组织。但这些安排部署往往距离百姓的利益要求甚远。等县长通过乡长找到“村长”,“村长”再做通村民的工作,一般要好几天的时间,更何况做不通的情况还很常见。因此,建设者们明知掏钱买的是“苦果”,为了节省更为昂贵的施工费用,只能不得已而为之。
成因之三:杆塔、拉线赔偿不规范所致。
电网建设的赔偿,在山东省依据的标准是鲁政办发〔2004〕51号和鲁价费发〔2006〕269号。然而,这个标准并未对杆塔、拉线永久占地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2006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给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复函明确:“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积极推进我省电网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其它省市的做法,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可以不征地,不办理用地预审。但杆、塔基用地要按照我省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和相关费用,依法维护农民利益。”该函件虽然对不征地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山东省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即: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也没有对杆塔、拉线永久占地的赔偿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近几年的赔偿实践中,因对杆塔、拉线永久占地的确定无依据可查,协商处理的结果往往又留下“后遗症”。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建设单位依据省《实施土地管理发》办法确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不仅不予认可,而且提出了许多看似合乎情理的要求,使得建设单位无法操作,处在非常无奈的境地。
成因之四:利益关系交织而形成。
电力部门对一个地方投资进行电网建设,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是支持的,但到了基层乡、镇政府却不尽然。笔者所在单位的上级公司近几年先后几次在我区五个乡镇范围内投资电网建设,乡镇一级没有提出利益主张的几乎没有,村这一级自不必说。土地经营者、转包者的利益要求就更为直接。呈现出各种利益关系交织,矛盾错综复杂的局面,哪一方满足不了都不能施工。除了乡、村、户、转包户这些基本的利益主体外,碰到有争议的土地,各方都得各得其所。
笔者单位2007年架设的一基35kV铁塔,就有两个乡、三个村、六个人主张利益,要求赔偿。原因是:该塔建在甲乡A村的地里;B村的人承包了该地;而要立这基塔需从乙乡C村的路上过,不仅“压坏了”C村的路,还“压坏了”C村某村民的函洞管;在塔附近一段路A、C两村各有一村民争议,其中争议的一方是从另一村民处承包的这一地段,发包者也提出利益主张。经过一个多月的断断续续,按下葫芦起来瓢,最终各方“争者有其钱”。而建设单位所做的“好事”,却只能当无名“英雄”,不能让各得其所的人们相互之间知道真相,否则,还会纠缠不休。
此外,各利益关系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互不信任也给建设单位带来很大麻烦。赔到户里,乡、村不同意;陪到乡里,村、户不同意;村委有想借机整治村民的,村民也有趁机难为村委的,而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结果,都得由建设单位“埋单”。
作者:赵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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