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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月晓:阶梯电价制无助电力资源效率提升

  2012-07-02 11:14:09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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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7月1日起,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制度将在全国全面试行。根据官方的说法,推广居民阶梯电价是为了“用价格杠杆撬动节能减排”,是一项能够促进“资源节约”、“社会公平”的新型价格改革举措。

  但是,从经济分析的专业视角出发,从电力生产、传输、消费的全环节角度,引进用户端居民用电的阶梯电价制度既不能体现“帕累托改进”的功效,也难以提高电力资源的生产和消费效率。这项改革的意义,远没有官方宣传的那么“伟大”。

  在资源、技术等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效率提高的根本是促进竞争。电力消费用户分为企业和家庭两大部门。当前,企业部门的电价远高于家庭部门,其节电效果改进主要取决于产业转型和技术进步,对电价变动只能被动接受。此次阶梯电价制度不涉及企业用户,只涉及家庭部门,但阶梯电价不会提高用电家庭之间对用电的竞争,故不存在谁用电效率高谁就胜出的市场竞争结果,从电力生产角度出发,阶梯电价对促进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没有影响。

  阶梯电价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和分级标准,其最终结果都是“涨价”。当家庭面对电价上涨时,改革部门希望其做出的调整行为是:节约用电。阶梯电价实行后,居民“节约用电”的前提是原先居民用电是“浪费型”的,显然这是一个很荒谬的假定。从用户的角度出发,用电多少是由其消费能力决定的。阶梯电价设计的目的之一,是让用电多的人多付钱。实际上,笔者认为,当前阶梯电价所能达到的最大功效也就在于此识别消费能力、差别定价。在用电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让有支付能力的家庭多付钱,提高了供电部门的收入,但这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

  从现有情况看,电力体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进。

  改进之一,建立多收部分和高成本新能源电力之间的直接联系。阶梯电价制度对超过标准的边际用电部分收取高电价。由于成本的制约,新能源产出效率短期内,还构不成对传统能源的比较优势。整体上看,目前光伏发电的平均成本是1.5元/度,而煤炭发电即使是脱硫脱硝后的平均发电成本也只有0.5元/度。可见,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在当前市场条件下还不具备内在的经济优势。阶梯电价制度,可以让我们在边际高价电和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通过对边际用电量的调整,保证新能源高价电的成本覆盖,促进新能源电力的发展。这样,虽然阶梯电价无法达到“节能”和“公正”的效果,但有促进新能源电力发展的作用。

  改进之二,研究探索消费者用电的自主选择制度。从全社会电力效率提升的角度,阶梯电价对促进现有电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是没有作用的。仅靠阶梯电价的边际高价电,也难以促进高成本清洁电力的大规模发展。从电力生产、传输、消费的全产业链角度,哪个环节对资源节约的改进效率更高,那么设计一种价格或其他机制,推动该环节的效率改进,即提高该环节的内部竞争或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就是宏观最优的。显然,中间环节电网和消费环节家庭部门对电力节约的效率改进空间较小,而促进发电企业效率改进的空间、可行性和现实意义,都要明显大得多。

  因此,在相同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能最大限度提高效率的途径是增加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只有让消费者有用电的选择权,并且这种选择能让生产者感受到,发电企业才会感受到竞争的压力。在消费者对用电没有选择权的前提下,电企无论是“竞争上网”、“优先上网”,还是放开上网电价等单一环节的措施,对提高电力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都作用有限。让消费者有用电的选择权,需要在中间传输环节的改革,首先要做到电网建设和电力传输运营的分离,其次要让用户选择直接从电力企业购电。这样,电力生产企业之间的广泛竞争,才会提高电力生产的效率,促进社会选择最优的电力和消费方式。让消费者具有电力消费的选择权,需要电力运营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变革。正如其他有同样变革需要的公用事业改革一样,这种变革目前还只是一种期望,由于各种阻碍,迟迟得不到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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