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网站首页
  • 最新
  • 新闻 要闻 国内 电企 国外 电网 发电 深度 财经 评论
  • 管理 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 党建政工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企业风采 管理创新 实践案例
  • 政策 公告通知 政策监管 电力法规 资料报告 访谈观点
  • 商务 商务 招标采购 项目 产品 企业 会展
  • 行业 电网 发电 可再生能源 风电 光伏 光热 氢能 储能 售电 核电 农电 规划设计建设 综合能源服务
  • 频道 能源互联网 电力科技 电动汽车 数字电网 全球能源互联网 增量配电 电力市场 特高压 电力数字化 电力自动化 电力通信 泛在电力物联网 节能环保 电力教育培训 电力技术论文 电力人物 电力文苑
  • 招聘
  • 热点 2020电企年中工作会 2020电力安全生产月 “十四五”电力规划 2020两会说电力 电力新基建 电企2020年工作会议 2019中央巡视电企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国务院要求降电价 电力央企审计整改
  • 热词
  • Tags
首页 > 专题 > 电网 > 焦点要闻 > 正文

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发电企业背景售电公司不得干扰用户自主选择权

  2018-07-14 15:47:13    来源: 
A- A+
电力18讯:

 相关链接:

《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对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日前印发了《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不得利用发电业务资源,干扰用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将发电业务与售电业务一并宣传,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在同一线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时以发电方和用电方的身份参与交易。

 

 

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售电公司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售电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三类。

第三条 对售电公司监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售电公司实施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应通过“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未持续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未持续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

(四)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未在10 个工作日内再次承诺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公示。

第六条 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电力批发市场业务;

(三)未承担保密义务,泄露其他市场主体电价、电量等交易信息;

(四)与其他市场主体串谋、恶意申报,导致市场价格频繁大幅波动或引导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其他市场主体签署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后,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和服务承诺;

(六)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电力零售市场业务;

(三)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在同一市场的市场总份额不得超过 20%;

(四)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其他市场主体电价、电量等交易信息;

(五)与其他售电公司串谋,或恶意传播市场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导致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受损;

(六)与用户签署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后,因售电公司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和服务承诺;

(七)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售电公司信用担保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向电网企业提交相应额度的履约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九条 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运营基本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运营;

2.应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规范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前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离。

第十条 对独立的售电公司中,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运营基本情况实施监管。

(一)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其发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离;

(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实现人、财、物独立。

第十一条 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公平竞争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及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得利用输、配电业务资源,干预用户自由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正当理由阻碍用户正常用电权利;

(二)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售电公司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其他售电公司;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其他售电公司或用户办理与售电相关的业务;

(四)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独立的售电公司中,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公平竞争情况实施监管。

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不得利用发电业务资源,干预用户自由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同一次场内集中交易中,不得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不得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导致市场价格频繁大幅波动或引导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将发电业务与售电业务一并宣传;

(三)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在同一次线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时以发电方和用电方的身份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承担其配电区域内的保底供电服务。当其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保障相关用户电力供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四条 对售电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向市场主体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产总额验资报告;

(三)从业人员情况;

(四)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五)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售电公司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续符合国家和省(区)准入条件的情况;

(二)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三)财务状况;

(四)购售电业务开展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增值服务开展情况;

(六)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的规定报送信息。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做好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动态管理,每半年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售电公司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情况和开展场内交易的盈亏情况,对未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根据监管需要,能源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售电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售电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技术支持系统,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数据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有 权 通 过 能 源 监 管 热 线 电 话 ( 12398 )、 电 子 邮 件(12398@nea.gov.cn)等方式向监管机构举报。能源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受理,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规定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二)滥用市场操纵力或以价格联盟方式操纵交易或交易价格的;

(三)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四)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五)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按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ep18.cn 请赐稿件
评论
用户名: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能建总经济师:电力投资建设的“

2020-12-31

习近平: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

2020-12-15

原国家电网董事长毛伟明任湖南

2020-11-24

小道消息 国网部门和二级单位

2020-09-24

再见鲁能! 新东家为中国诚通

2020-08-11

热点排行
  • · 国家电网中层干部大调整!国网设备管理部主任 周安春担任安全总监特高压部主任 张福轩任东北分部主任
  • · 国家电网27个省级电力公司分别召开“两会”,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暨2019年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19年工作任务
  • · 国家电网党员服务队:做好电力先行官 架起党群连心桥
  • · 国网基建:什么是依法治安、改革强安、铁腕治安、科技兴安?
  • · “放管服” 屡被提及 国家电网要变了吗
  • · 寇伟:大力推进三项制度改革 开创公司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
  • · 国家电网公司全力打造“三型两网”企业
  • · 关于国网基建专业落实“依法治安”、“ 科技兴安”、“改革强安”、“铁腕治安”重点举措的通知
  • · 因“巾帼班”先进事迹造假 国网北京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被严肃问责
  • · 国网总经理助理张丽英、副总工陈维江、苏胜新、安全总监张建功、高级培训中心主任焦保利转任顾问
推荐阅读
  • · 国网印发8号文 今年要重点做好这12项改革攻坚工作
  • · 南网董事长孟振平强调电网企业要回归电网的本质
  • · 英大证券、英大信托以140亿作价双双并入置信电气上市资产 英大集团成为置信电气第一大股东
  • · 南方电网公司与华为公司开展战略合作 加快数字化转型
  • · 2019全球电网论坛在温哥华召开
  • · 寇伟在第24届世界能源大会发言 深化合作领域和空间 推进泛在电力物联网建设 并会见西门子和法国电力公司高管
  • · 23省份完成降电价目标 全国现行销售电价大盘点
  • · 国网总经理助理张丽英、副总工陈维江、苏胜新、安全总监张建功、高级培训中心主任焦保利转任顾问
  • · 振奋人心!国家电网最新报告出炉!干货满满!
  • · 国家电网新命题:转型升级

手机版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2018 电力18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53787号-1    北京网维八方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