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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等竞争性定价机制应放开

  2015-10-20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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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吴敬琏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市场经济有效配置稀缺资源和形成兼容激励机制的两大基本功能,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正因为如此,早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已指出,必须改革既不反映成本、又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计划价格制度,“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可惜的是,由于某些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牵制,30多年后价格改革还没有完全实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地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就是在商品和服务领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纲领性文件。《意见》要求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体制基本完善,价格监督制度和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建立。这意味着建立我国市场价格体系的关键性战役即将全面展开。

  在我看来,这份文件有以下亮点。

  第一,《意见》明确区分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这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避免宏观经济管理陷入误区。

  在经济学的术语中,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是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由变动不居的供求状况决定的个别商品的价格(或称相对价格)属于微观经济范畴。由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状况决定的价格总水平则属于宏观经济范畴。市场机制有效运作,既要求各种物品的相对价格能够灵活地反映该物品的供求状况,即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又保持物价总体水平的稳定。

  过去我国经济中一种常见的认识误区和政策误区,就是把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宏观调控和微观干预混为一谈。当宏观经济出了问题,例如由于货币超发引起了通货膨胀(即物价总水平持续上升)或资产价格膨胀(如房价股价泡沫生成)时,不是针对它的宏观经济根源采取对策,却企图用管制物价、限制购房等微观干预手段去平抑价格。这种南其辕而北其辙的做法,自然不但不能解决价格猛涨问题,反而会因为相对价格扭曲造成资源误配和效率降低,从而使宏观经济进一步陷入泥淖。

  《意见》把微观经济上的个别价格问题和宏观经济上的价格总水平问题区分开来,指出前者要交给市场去处理;后者则靠运用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来加以解决。这样才能避免过去经常发生的偏差。

  第二,《意见》坚持了“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的基本原则。

  目前绝大多数人对于一般商业领域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具有共识,因而改革推进的阻力也较小。但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都交给市场”的原则是否适用于供水、电力、轨道交通等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则存在异议。理由是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领域内不存在竞争,因而价格形成需要有社会管理。于是这些行业的价格改革就特别滞后。其实,二战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即使是这些行业,其大部分经营环节也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为了实现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都让市场去决定的原则,这些竞争性环节的定价机制也应当放开。以电力行业为例,在它的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四个经营环节中,只有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因此,前后两端都可以放开,从而实现电价市场化和售电的市场竞争。一些国家实行这项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电力改革方案,也计划通过(输配电)网(发电)厂分开、竞价上网、输(电网)配(电网)分开、售电放开实现这项改革。可惜的是,在网厂分开之后改革就停顿了下来,至今没有完全实现。《意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水、石油、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也要“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按照这一基本原则,这些行业的价格改革就能进一步推进。

  由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环节的价格还是要由政府和社会机构决定,《意见》对于政府定价过程中要建立明晰、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意见》既体现了原则上的坚定明确,又强调了具体操作上的谨慎稳妥。

  一方面,价格是一个关系千家万户利益的经济变量。特别是一些民生用品的价格变动,直接影响到大众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在进行改革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另一方面,价格改革要求有一个总供给和总需求比较协调的所谓“宽松的经济环境”来保证在改革过程中不发生剧烈的价格波动。因此,价格改革要有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在价格变动对民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时,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弥补。

  《意见》对于保证价格改革审慎推进规定了统筹协调、把握节奏、防范风险、确保平稳有序的方针和“保护农民生产”“兜住底线”“做好舆论引导”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加上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本着稳妥审慎推进精神而采取的补充保障措施,我国价格改革取得成功将是可期的。

  这份《意见》只涵盖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价格改革,而没有涉及要素领域的价格改革,但这两个领域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相通的。我国各类要素价格改革的进度差别很大。利率(货币价格)、汇率(外汇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长足进步。资本市场还有比较多的行政管制,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必须强调的是,不管是哪个领域的改革,都应该比照《意见》的原则和精神加快推进。(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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