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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投资新能源护航 五种新能源将被优先开发

  2005-04-26 16:54:25    来源:中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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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 本刊记者 李晓明

  发展可再生能源获得法律保护

  一直以来,人类使用的能源主要有三种――原油、天然气和煤炭。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假使按目前的势头发展下去,那么,地球上这三种能源能供人类开采的年限,分别只有40年、50年和240年。也就是说,再过两代人,将不知原油和天然气为何物。所以,开发新能源,替代上述三种传统能源,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策保障才可以得到广泛推广。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中界定的“可再生能源”是指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该法出台的意义就是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克服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所面临的发电上网难、上网电价高等法律、政策和市场层面的障碍。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特别规定对电网企业、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企业及石油销售企业违反本法将被处以发电、生产企业经济损失一倍以下的罚款。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主要领域,世界各国都通行这样的规定:电网企业要全额收购那些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这次把这些内容写入法条是扶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向具有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下达此规定,将有效解决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更大规模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该法案还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了有力的市场价格支持。该法规按照小水电、风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各地不同的条件,分别规定不同的上网电价。并且定价原则是:上网电价水平根据各地区平均发电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这一价格机制将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获得相对稳定和合理的回报,引导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投资,从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

  中国能源网韩晓平认为,《可再生能源法》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在于第四章明确了电力企业必须“全额收购”经政府许可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生产的电力;符合燃气热力企业入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燃气、热力企业应接收入网;符合国家标准的可再生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纳入销售系统。第七章中进一步规定电力、燃气、热力和石油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拒不执行的加倍罚款。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强制性法律条款强迫垄断企业,特别是中央所属国有垄断企业,尊重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共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其意义之深远,今后对于国家政治体制进步、市场经济进程和可持续发展将具有更加广泛的影响。

  法律虽好,仍需执行有力

  中国是继美国之后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美国还存在差距,但是甲烷气体的排放量已经跃居榜首,而甲烷气体的温室效应强度是二氧化碳的24.5倍,而且重新固化甲烷比固化二氧化碳困难得多。

  中国大量甲烷性气体的排放本来是可以作为能源资源回收利用的,例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养殖场等生物质性沼气;矿井瓦斯、煤层气、焦化煤气、高炉煤气等煤质性气体;石油伴生气、炼厂废气等油质性气体等等。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出现了一边是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另一边是资源浪费和肆无忌惮地排放。

  中国能源网韩晓平认为:“为什么这些本来应该成为宝贵资源的气体未能被有效利用,反而排放成为污染物来危害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根本的问题是来自利益集团的阻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1997年全国人大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6年国务院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对他们有用的就执行,没用的就可以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只能是束手无策。

  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了大量沼气放散,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

  “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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