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可再生能源法》专题
2005-03-14 13:31:38 来源:新华社 吴学俊 张舵 董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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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届政府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蓝图的同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就在两会召开之前的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举措,对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法》是在我国能源与环境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出台的。2004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达9.5%。但与此同时,全国缺电省份已由上年的19个增加到24个。在经济大省浙江,去年夏天甚至每周只能保证4天的电力供应。尤为引人注意的是,近两年的能源短缺是在我国能源生产已经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出现的。2004年,我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5055万千瓦,创造了新的“世界纪录”。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认为,造成这一局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快速增长的电力供给赶不上更快速增长的电力需求”。
缺电,只是中国能源短缺的集中表现之一。现在,煤炭、石油短缺等问题已相继浮出水面。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翻了两番,但能源的消费也翻了一番。2004年,我国煤炭产量超过19亿吨,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第三大石油进口国。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使之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翟若愚告诉记者,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世界各国的共识。在一些国家,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已经占到能源总量的10%以上,比例最高的国家是奥地利,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总电力比例高达73%。而在我国,这一比例尚不足1%。目前国际上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年增长速度均达30%以上。欧洲的风电装机容量占全世界的74%,据欧盟预测,到2020年欧洲仅风力发电就可以提供180万个就业岗位、年市场销售额达750亿欧元。
我国是一个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尤其是拥有可供大规模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据初步探明的结果,陆地上可开发的风能资源达2.53亿千瓦,加上近海可开发的风能资源,总计在10亿千瓦以上。单靠风力发电就能将现有的电力生产翻一番。但由于种种原因,风电的开发利用程度较低。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风电场总装机容量仅为56.7万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0.14%;尽管已建有40个风电场,但平均每个风电场的装机容量不足1.5万千瓦,远未形成规模效益。
根据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测算,今后20~30年内,我国具备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到8亿吨标准煤,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翟若愚代表指出,《可再生能源法》的适时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些重大法律制度和措施,如: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等。这必将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该法的起草人之一、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张希良副教授表示,可再生能源技术是我国战略必争的高新技术领域,掌握其核心技术将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能力。《可再生能源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各自的定位和职责,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有我国特色的可再能源政策体系框架,其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都具有重要意义。(完)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再生能源法》体现了三方面的立法原则: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力求通过行政和市场激励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以有效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程。
据介绍,《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
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
《可再生能源法》是在我国能源与环境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出台的。2004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达9.5%。但与此同时,全国缺电省份已由上年的19个增加到24个。在经济大省浙江,去年夏天甚至每周只能保证4天的电力供应。尤为引人注意的是,近两年的能源短缺是在我国能源生产已经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出现的。2004年,我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5055万千瓦,创造了新的“世界纪录”。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认为,造成这一局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快速增长的电力供给赶不上更快速增长的电力需求”。
缺电,只是中国能源短缺的集中表现之一。现在,煤炭、石油短缺等问题已相继浮出水面。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翻了两番,但能源的消费也翻了一番。2004年,我国煤炭产量超过19亿吨,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第三大石油进口国。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使之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翟若愚告诉记者,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世界各国的共识。在一些国家,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已经占到能源总量的10%以上,比例最高的国家是奥地利,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总电力比例高达73%。而在我国,这一比例尚不足1%。目前国际上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年增长速度均达30%以上。欧洲的风电装机容量占全世界的74%,据欧盟预测,到2020年欧洲仅风力发电就可以提供180万个就业岗位、年市场销售额达750亿欧元。
我国是一个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尤其是拥有可供大规模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据初步探明的结果,陆地上可开发的风能资源达2.53亿千瓦,加上近海可开发的风能资源,总计在10亿千瓦以上。单靠风力发电就能将现有的电力生产翻一番。但由于种种原因,风电的开发利用程度较低。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风电场总装机容量仅为56.7万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0.14%;尽管已建有40个风电场,但平均每个风电场的装机容量不足1.5万千瓦,远未形成规模效益。
根据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测算,今后20~30年内,我国具备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到8亿吨标准煤,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翟若愚代表指出,《可再生能源法》的适时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些重大法律制度和措施,如: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等。这必将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该法的起草人之一、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张希良副教授表示,可再生能源技术是我国战略必争的高新技术领域,掌握其核心技术将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能力。《可再生能源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各自的定位和职责,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有我国特色的可再能源政策体系框架,其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都具有重要意义。(完)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再生能源法》体现了三方面的立法原则: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力求通过行政和市场激励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以有效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程。
据介绍,《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
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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