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新能源产业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2005-03-15 09:32:14 来源: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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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邱登科
能源越来越成为维系国家和谐和安全的纽带,这一点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共识。接受采访的官员和学者表示,在我国提出“和谐社会”的当下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其长效机制显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
资源透支恶果深重
“绿色GDP概念的提出显然是针对资源透支性增长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但要使绿色GDP概念真正落到实处,《可再生能源法》适时出台从某种程度上能够使这一抽象的概念具体而微”,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评价说。恶性矿难可以说是资源透支的血的代价。该官员介绍说,实际上,恶性矿难还只是资源透支型增长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不和谐和稳定的“冰山一角”。该官员分析,其恶果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相当于GDP的2%-3%,酸雨区面积已占全国面积的30%左右,而SO2排放的90%来自于燃煤。绿色GDP概念首先就是针对这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繁荣的表象”。其次,一次能源分布不平衡,电煤长距离输送造成严重的负担,电煤的长距离运输是我国铁路运输的主要负荷之一,调煤保电成为铁路运输的瓶颈。铁路运输的压力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在每年的春运期间“爆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另外,电网规模越来越大,导致电网安全问题突出。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的区域与电力需求旺盛的区域并不重合,这种能源资源量和能源需求量的不匹配局面形成电力跨省跨地区长距离输送,电网安全问题凸现。该官员总结说,《可再生能源法》的适时出台,其意义显然不仅着眼于目前我国能源的紧缺,其长效机制是国家的和谐和安全。
节能产业福音不断
“原定去年12月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由于《京都议定书》早于预期生效而不得不提前出台”,参与该法专家案起草的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副所长吴创之教授直言不讳。尽管他对最终出台的文本持保留意见,但对进一步的配套细则依然寄以厚望。吴创之略感遗憾地表示,他本人参与的是技术案的起草,从公布的条文看,“最后定案可能主要是参照了政策案的内容,对技术案中提到的许多具体的经济技术要求采纳不多”。他还介绍说,原技术案对法律中规定的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等许多条款有非常具体的指标要求,尤其是对增加成本的分摊、新增电价的补贴等均落实到具体的企业成本或财政预算类别,而最终定稿大多采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某主管部门制定”等办法处理,显得过于“原则性”。但吴创之同时表示,通过立法表明我国政府遵循《京都议定书》的立场当然也是一种正面的姿态,并且首次将可再生能源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新能源产业应该也算是福音。
配套细则浮出水面
吴创之认为,要把《可再生能源法》落到实处,真正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起推动作用,相关配套细则尽快出台乃是当务之急。他表示,相关配套细则至少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提出具体要求:首先要确定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原技术案中对2020年远景目标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小水电发电装机容量达7000-8000万千瓦;风电装机达2000-3000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装机1000-2000万千瓦;光伏发电超过1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比2000年翻两番,超过1.2亿千瓦;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构成中占10%以上。其次,要建立固定电价制度(购电法),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风险。根据当时社会平均水平测算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确定统一收购电价,政府定期更新公布保护性收购电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价差部分全国电网分摊或政府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绿色电力配额制(RPS),与购电法配合实施;500万千瓦以上规模发电企业必须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义务,强制大规模发电企业拥有一定比例的绿色电力装机,如5%左右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等。电网公司或大用户必须高价购入一定比例绿色电力,承担部分的额外成本。同时,要从财政、税收等角度对可再生能源给予支持。如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国家当年财政预算经常性科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对于达到相关标准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等。
能源越来越成为维系国家和谐和安全的纽带,这一点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共识。接受采访的官员和学者表示,在我国提出“和谐社会”的当下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其长效机制显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
资源透支恶果深重
“绿色GDP概念的提出显然是针对资源透支性增长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但要使绿色GDP概念真正落到实处,《可再生能源法》适时出台从某种程度上能够使这一抽象的概念具体而微”,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评价说。恶性矿难可以说是资源透支的血的代价。该官员介绍说,实际上,恶性矿难还只是资源透支型增长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不和谐和稳定的“冰山一角”。该官员分析,其恶果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相当于GDP的2%-3%,酸雨区面积已占全国面积的30%左右,而SO2排放的90%来自于燃煤。绿色GDP概念首先就是针对这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繁荣的表象”。其次,一次能源分布不平衡,电煤长距离输送造成严重的负担,电煤的长距离运输是我国铁路运输的主要负荷之一,调煤保电成为铁路运输的瓶颈。铁路运输的压力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在每年的春运期间“爆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另外,电网规模越来越大,导致电网安全问题突出。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的区域与电力需求旺盛的区域并不重合,这种能源资源量和能源需求量的不匹配局面形成电力跨省跨地区长距离输送,电网安全问题凸现。该官员总结说,《可再生能源法》的适时出台,其意义显然不仅着眼于目前我国能源的紧缺,其长效机制是国家的和谐和安全。
节能产业福音不断
“原定去年12月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由于《京都议定书》早于预期生效而不得不提前出台”,参与该法专家案起草的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副所长吴创之教授直言不讳。尽管他对最终出台的文本持保留意见,但对进一步的配套细则依然寄以厚望。吴创之略感遗憾地表示,他本人参与的是技术案的起草,从公布的条文看,“最后定案可能主要是参照了政策案的内容,对技术案中提到的许多具体的经济技术要求采纳不多”。他还介绍说,原技术案对法律中规定的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等许多条款有非常具体的指标要求,尤其是对增加成本的分摊、新增电价的补贴等均落实到具体的企业成本或财政预算类别,而最终定稿大多采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某主管部门制定”等办法处理,显得过于“原则性”。但吴创之同时表示,通过立法表明我国政府遵循《京都议定书》的立场当然也是一种正面的姿态,并且首次将可再生能源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新能源产业应该也算是福音。
配套细则浮出水面
吴创之认为,要把《可再生能源法》落到实处,真正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起推动作用,相关配套细则尽快出台乃是当务之急。他表示,相关配套细则至少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提出具体要求:首先要确定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原技术案中对2020年远景目标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小水电发电装机容量达7000-8000万千瓦;风电装机达2000-3000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装机1000-2000万千瓦;光伏发电超过1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比2000年翻两番,超过1.2亿千瓦;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构成中占10%以上。其次,要建立固定电价制度(购电法),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风险。根据当时社会平均水平测算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确定统一收购电价,政府定期更新公布保护性收购电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价差部分全国电网分摊或政府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绿色电力配额制(RPS),与购电法配合实施;500万千瓦以上规模发电企业必须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义务,强制大规模发电企业拥有一定比例的绿色电力装机,如5%左右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等。电网公司或大用户必须高价购入一定比例绿色电力,承担部分的额外成本。同时,要从财政、税收等角度对可再生能源给予支持。如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国家当年财政预算经常性科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对于达到相关标准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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